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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对进口自中国和巴拿马的部分商品实行强制提前申报等限制措施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5-03-29    阅读:10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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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9年1071号和2685号法令,自2005年4月1日起,哥伦比亚要求,进口自中国和巴拿巴的以下商品必须在到货前15日内向海关申报:(1)电池,海关编码为8506;(2)电脑显示器,海关编码为84716090.00;(3)榨汁机,海关编码为85094010.00;(4)电熨斗,海关编码为85164000.00;(5)纺织品,海关编码为52081200.00、52081300.00、52082200.00、52082300.00、52083200.00、52083300.00、52084200.00、52084300.00、52084900.00、52085200.00、52085300.00、52091200.00、52092200.00、52093200.00、52093900.00、52094100.00、52094200.00、52094900.00、52104100.00、52114100.00、52114200.00、52114900.00、52122100.00。

        1.申报要求:申报海运公司文件及其他进口文件(发票等),办理海关放行手续;提交出口文件或有关国家(中国和巴拿马)海关当局的文件;

        2.进口自中国和巴拿马的电池、电脑显示器、榨汁机及电熨斗不适用临时进口规定,但如运输文件有保税区用户签字或背书除外;

        3.海关长期用户(大进口商,在海关已注册)和大出口用户在运输文件上签字或背书者除外。

        4.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与此相悖的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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