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的中国WTO/SPS通报咨询中心消息: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于
法规指出:在美国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接收、保存或进口食品的人员建立和保存记录(农场、餐馆的外国人,在美国运输食品的外国人,以及某些其他人除外)。根据法规,必须保存的记录是指FDA在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不利于人类健康或可能导致人类或动物死亡的确实的威胁进行检验时,为确定食品(包括食品包装)的上一级直接来源以及随后的直接接收人所需的记录。根据食品的货架期,人类食品记录的保存期为6个月至两年不等;动物食品,包括宠物食品的记录保存期为一年。所有类型食品的运输人的最长记录保存期为一年。记录必须保存于记录所记载活动的发生场所或保存于相对容易获取的地点。为减轻本最终法规给有关人员带来的负担,所需信息可以书面或电子任何一种形式保存。本法规涵盖的所有企业必须自本最终法规于联邦纪事公布之日起(
该法规的公布实施,表明美国已将反生物恐怖法推及食品消费领域。
来源: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