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办法》规定,作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管理机关,商务部将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简称《目录》),并在实施前30天,特殊情况下不迟于实施前21天以商务部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布。对列入《目录》的纺织品通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办法》在对《许可证》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和发证机构、被列入《目录》的商品的出口报关手续的办理以及《许可证》网上申请等相关事宜作出规定的同时申明:《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3个月,逾期作废; 未申领《许可证》,擅自出口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的和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办法》旨在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向出口经营者发布纺织品出口预警信息。
来源: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