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日本在有关媒体公布了即将对600多种农药、兽药和食品添加剂限量标准作出调整的法规草案。涉及669种农兽药品品种和数千种农兽产品的限量要求。
专家认为,该法规草案中存在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对于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设定差异大
对于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设定差异极大的限量要求十分不合理,例如,对于同为哺乳动物的牛和猪,安普霉素对猪肉的限量要求为0.006ppm,而对牛肉的限量要求为0.1ppm;再如,对于同为禽类的鸡和其他禽类,泰乐霉素对鸡的限量要求为0.05ppm,而对其他禽类的限量要求为0.2ppm。溴氰菊酯在土豆中的限量要求为0.05ppm,而在一般的蔬菜中的限量要求则为0.5ppm;易灵在大蒜中的限量要求为0.5ppm,而在甜椒中的限量要求为4 ppm,茄子等蔬菜中为2ppm。理论上人群日摄入量不可能差距如此之大,希望日本方面能提出如此制定限量要求的科学依据。
2.新增限量或加严项目多
对鸡肉产品一次性提出新增阿苯唑、蝇毒磷、安普霉素、地塞米松、喹乙醇、盐霉素等6个项目限量要求,同时对中国已有MRLs值的限量的强力霉素、恩诺沙星、红霉素、乙氧酰氨苯甲酯、盐霉素、泰乐菌素等另外6种药物提出远低于5个参考标准国MRLs的限量标准;对于猪肉产品,新增项目蝇毒磷、安普霉素、盐霉素等3个项目限量要求;同时对二氟沙星、强力霉素、恩诺沙星、红霉素、泰乐霉素等5个项目提出远低于5个参考标准国MRLs的限量标准。同时,在蔬菜、粮食作物方面,日本一次性增加甲萘威等56种需监控的残留物。由于新增检测项目过多,没有充分考虑出口方利益,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法规草案中隐含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最高残留限量的制定随意性强
日本拟出部分新增限量的药物,并且限量要求为最低检测限,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其他国家均无限量要求,特别表现在兽药对于动物副产品的要求,而且限量要求为最低检测限量,如:越霉素A、邻氯青霉素、多粘菌素、丹奴氟沙星、地塞米松、喹乙醇和粮谷蔬菜中三苯锡,特别对于三唑磷要求为不得检出。希望日方提出如此制定残留限量的科学依据。
4.分析方法的检出限不明确
专家认为对于与日本所提供的分析方法应提供明确的检出限,特别对“对于在任何食品中都不得检出的农用化合物”中所列的化合物,如: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
5.“制定MRLs的决策树”不尽合理
专家认为日方提供的“制定MRLs的决策树”中,当Codex无标准且在日本也无相应标准的情况下,在采用国外限量时,不能简单地用平均的方法,而应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可能性,并应采用主要出口国的标准。当Codex无标准、日本也无相应标准且所参考的5个国家和组织均无限量时,应采用主要出口国的标准;如主要出口国也没有标准的,应充分与对方协商,并慎重考虑对方的意见。
6.法规执行缺乏过渡期
日本一次性提出需检测的项目过多,对所提出的新增项目,按照常规应给予一个方案开发和法规执行的过渡期。应按情况分期分批逐步执行。
7.对“在任何食品中都不得检出的农用化合物中有农药”方面
日本递交的禁用药物名单共有12种,其中农药有5种,分别是2,4,5-涕(2,4,5-T)、杀草强(AMITROLE)、敌菌丹(CAPAFOL)、三环锡(CYHEZATIN,AZOCYCLOTIN)和丁酰肼(DAMINOZIDE),这些在我国并没有被禁用;其中禁用的兽药为7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7号公告,总体上比中国的21种(类)少,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用药中不包括卡巴氧(CARBADOX)。
目前,我国专家对所提交的669种中MRLs值有变化的288种农用化合物及其全部商品进行翻译并对照我国《农药登记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名录,对上述MRLs值有变化的288种农用化合物(包括对MRLs数值、商品范围、新增的药物和项目名称发生变化)进行筛选,对照我国现行农药的MRLs值(GB2003版)和我国兽药的MRLs值(农业部第235号令)及CAC在农、兽药中有残留限量要求的药物进行筛选,筛选出76种药物。
来源: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