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于2004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牛源性材料在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中的使用的最终法规》(G/SPS/N/USA/933、G/TBT/N/USA/67)和《关于对由牛源性材料生产、加工或以其他形式含有牛源性材料的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保持记录的法规草案》(G/SPS/N/USA/934、G/TBT/N/USA/73)。这两项有关牛源性原料的法规,是对已公布的相关法规的补充。法规详细列出了禁止使用的牛源性原料,并对生产商和加工商提出了使用要求。
《关于牛源性原料在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中的使用的最终法规》指出:基于牛海绵状脑病存在的潜在风险,禁止在人类食品、饮食增补剂及化妆品内使用某些牛源性原料,包括所有牛的小肠、源自不能行走的残疾牛的材料、源自未经检验并未获准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的材料及机械分割牛肉,具体包括:30个月及以上牛龄的牛的脑、头骨、眼睛、三叉神经、脊髓、脊柱(不包括尾椎骨、胸及腰横向椎骨,骶骨两翼)、背根神经中枢;所有牛的扁桃体及小肠的回肠末梢,但不包括不溶于乙烷的杂质含量不高于0.15%的牛脂及牛脂派生物。
《关于对由牛源性原料生产、加工或以其他形式含有牛源性原料的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保持记录的法规草案》规定:由牛源性原料生产、加工或以其他形式含有牛源性原料的人类食品及化妆品的生产商和加工商必须建立和保持记录。该记录应能充分证明人类食品或化妆品不是由禁止的牛源性材料生产加工的,也不以其他形式含有禁止的牛源性原料。
法规的公布反映出在北美大陆发现疯牛病以来,美国对牛源性原料在人类消费领域的使用持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这对我国生产的含有牛源性材料的食品及化妆品进入美国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