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日前投票赞成有关电气电子设备标志的欧洲标准草案prEN 50419。该标准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指令第11(2)条拟订。预计将于2004年底成为欧洲标准。
WEEE指令第11(2)条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
prEN 50419标准对标志的具体要求如下:
1.标注生产商惟一标识,如:品牌、商标、公司注册号码或其他可识别生产商的标识;
2.标注该设备于
3.上述标志应持久耐用、清晰可辨和无法拭除。除因设备自身所限,一般不得改动标志。标志应附在设备上,如因设备自身所限不能如此,则标志可附在电线或操作说明上,如仍不行,可附在包装上。
4.由生产商负责在设备上加标志。此处生产商是指:产销自有品牌设备的;以自有品牌转销其他供应商供应的设备的;将设备进口至欧盟成员国或自欧盟成员国出口设备的。
但如设备上清楚标注了生产商的品牌,则转售商不视为生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