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汇总:
欧洲
1、欧盟重视婴幼儿保护 通过两项化妆品防腐剂使用限令(2014-9-26)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尤其是婴幼儿的保护,9月2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两项限制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的指令,还附录了一份由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制定的评估文件。
指令规定,将丙对苯(Propylparaben)和对羟基苯甲酸丁酯(Butylparaben)两种防腐剂的最大浓度限制从现行的0.4%(单独使用条件下)或0.8%(与其他酯类混合使用条件下)降低至0.14%(单独或混合使用条件下),并禁止在专为三岁以下婴幼儿皮肤敏感部位设计的停留型产品中使用上述两种防腐剂。该指令将于2015年4月16日起对上架产品正式生效。
另一条指令规定,禁止甲基氯异塞唑啉酮(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MCI)和甲基异塞唑啉酮(Methylisothiazolinone,MI)在诸如护肤霜之类的停留型产品中混合使用,以减少皮肤过敏风险。但上述防腐剂仍可在洗发水、沐浴露等冲洗型产品中使用,不过最大浓度不能超过0.0015%(MCI和MI的浓度比为3:1的条件下)。该指令将于2015年7月16日起对上架产品正式生效。
2、丹麦撤销全面禁用邻苯二甲酸盐类增塑剂的法定命令(2014-9-19)
2014年8月9日,欧盟委员会刊登一则通报,否决丹的PTA(邻苯二甲酸)禁令。该4种邻苯二甲酸盐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及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多用作聚氯乙烯(PVC)的软化剂。美容产品、纺织品、鞋履、铺地产品、电线绝缘体、包装材料、电器及电子产品等均可能含有这些物质。
丹麦建议,欧盟应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法规》(REACH法规),禁售含有上述4 类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审议丹麦的方案后,认为丹麦高估了这些物质对公众健康构成的风险。
欧盟委员会刊登通报,显示委员会决意在欧盟维持协调一致的限制措施。通报清楚表明,当决策已有定案后,成员国不能实施不一样的限制。
关于上述4 种邻苯二甲酸盐,欧盟现行条例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根据新资料,重新审视这些物质的用途对公众健康构成的风险。因此,即使欧洲委员会刊登上述通报,将来如有必要,仍可能对这些邻苯二甲酸盐实施限制。
据报道,丹麦已决定撤回法定命令。该命令禁止家庭用品含有上述4种邻苯二甲酸盐,原定于2013年12月在全国实施,但在业界及欧盟委员会的压力下已延迟实施日期。 根据该命令,供室内使用的产品,假如含有上述1种或以上的邻苯二甲酸盐,浓度又高于塑化物料重量的0.1%,不得进口及在国内销售。因此,命令禁止:
亚洲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示消费者不要通过网络购买低价知名品牌化妆品(2014-8-28)
据统计,2014年以来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查处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化妆品重大案件8件,其中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超亿元。以江苏“8•29”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网上开设专卖化妆品的网店,从广州等地以极低的价格多次购进某些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在网上销售。经查,本案涉及的假冒化妆品已销往全国20多个省(区、市)。
经对近期查处的化妆品重大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不法分子多在淘宝网上开设化妆品专卖店,以不足1元或几元的极低价格,从化妆品制假黑窝点购进包装高度仿真的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在网上以正品大幅度折扣的价格公开售卖。
在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低折扣优惠促销品牌化妆品的虚假宣传,不要通过网络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知名品牌化妆品,以免上当受骗,损害健康。如发现类似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调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
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开2014年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部署会议 (2014-9-12)
2014年9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召开2014年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部署会议。会议要求各地要紧紧围绕总局关于食品药品抽检的总体部署要求,要以问题导向统领抽检监测工作,积极主动发现安全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抽检和后续执法工作衔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消费使用化妆品的安全。
同时,要求各省切实做好2014年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总局的工作方案要求,坚持监检结合,切实加强对化妆品的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对不合格产品要“发现一批,处理一批”,及时严肃查处问题产品和问题企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只查不办的现象。
5、沙特和卡塔尔化:变更化妆品规定(2014-9-16)
2014年5月27日,沙特阿拉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了关于化妆品包装的新公告,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确保消费者安全,以及使产品符合GSO标准(GSO 1943/2009)。2015年5月将全面要求对进口到沙特阿拉伯的化妆品都必须用铝箔纸、塑胶薄膜或是透明保鲜膜完整包覆封装,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没有被开封过。除此之外,制造商应在包装上标示以阿拉伯文书写的警示语。例如,“如罐子或软管的外膜包装被破坏,请勿使用此产品。”,或“如产品外膜包装已毁损或不存在,请勿使用。”
另外,卡塔尔环保部近期发表关于加强管控进口化妆品到卡塔尔的声明。自2015年1月1日起,每一种针对脸部及身体的个人保养产品(非药用性)都需要在到港时被强制管制,且必须有被授权实验室所出具的合格证书,以表明产品与GSO标准(GSO 1943/2009)相一致。需注意,洗发精、染发剂和香水这三种化妆美容产品已经被归类在此规定中。
产品召回案例:
欧盟: | |||
通报国家 | 产品 | 危害 | 措施 |
荷兰 | 分类:化妆品 名称:皮肤美白产品 描述:膏状,包装为带橙色盖子的软管 原产地:刚果 | 化学危害 该产品含有4.13%的皮肤美白物质hydroquinone; 该产品不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 | 强制措施: 从市场上撤回相关产品 |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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