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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修定REACH附件17中的石棉纤维的限制要求

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7-01    阅读:8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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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16/1005,对REACH附录17第6条款石棉纤维进行修定,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石棉纤维及故意添加石棉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但是对现有电解设备的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给予了豁免,包括允许用于制造和维护该类隔膜的温石棉纤维投放市场和使用。本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后生效。  根据(EU)2016/1005,附件17第6条款中的第2列第1段修改内容如下:  6.石棉纤维:  (a)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c)直闪石  CAS号 77536-67-5  (d)阳起石  CAS号77536-66-6  (e)透闪石  CAS号77536-66-4  (f)温石棉  CAS号12001-29-5,132207-32-0  1.       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这些纤维及制品以及含有有意添加此类纤维的混合物。  根据本版本的生效条款,在2016年7月13日前还在使用的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电解设备已经被成员国豁免,假设该类用途已按照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0/75/EU的许可条件执行,则在2025年7月1日前,第1段不适用于含有温石棉的电解设备隔膜或专门用于维护该类隔膜的温石棉。  受益于该豁免条款的所有下游用户,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安装了相关电解设备的成员国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根据豁免用于隔膜的温石棉的数量。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递送报告副本。  同时,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温石棉,监测结果也应在报告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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