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泰国出台标题为“婴儿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No. 4)”的公共卫生部通告,撤消公共卫生部(MOPH)有关食品标签11.2.10.项(a)条的第157号通报(B.E. 2537 (1994),并由以下规定替代: (a)关于“需提供的信息”的内容: - 婴儿最佳食品是母乳,因为其营养全面;
- 婴儿配料脱脂乳应根据医师、护士或营养学家的建议食用;及
- 制备非组成成分对婴儿有害。
这三条内容应纵向依次列在一个小框内、字母与背景形成反差,第一条内容应清晰可读,用粗体字母标明。 注册此类食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在本通知生效日后180天内提交其修改结果,当前标签有效期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