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2015/863,将RoHS 2.0(即指令2011/65/EU)的附件II中的受限物质由原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扩展至如下:
·铅:0.1%;
·汞:0.1%;
·镉:0.01%;
·六价铬:0.1%;
·多溴联苯:0.1%;
·多溴联苯醚:0.1%;
·邻苯二甲酸二己(2-乙基己基)酯(DEHP):0.1%;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0.1%;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0.1%。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DEHP、BBP、DBP、DIBP的限制适用于医疗器械,包括体外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器,自2021年7月22日起生效;针对DEHP、BBP、DBP、DIBP的限制不适用于2019年7月22日前投入欧盟市场的电缆或替换部件、再使用部件,及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包括体外医疗器械在内的医疗器械,及监视和控制器。
此外,DEHP、BBP、DBP、DIBP的限制也不适用于已受REACH法规附件XVII中针对邻苯二甲酸酯限制条款(第51条)的玩具。
条例(EU)No 2015/863自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20日起生效。详情可参考条例(EU)No 2015/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