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法规》(REACH)第126条规定,27个欧盟成员国应该制定本国的惩罚措施,使其适用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证这些惩罚措施的实施。对于成员国而言,虽无详细的指导方针可循,但该法规要求惩罚措施必须有效,适度,并具劝戒性效果。
尽管欧盟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在2008年12月1日之前告知其具体惩罚措施,积极响应的成员国只有三分之二,这些国家已在其法律制度上做好了准备。其余的成员国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完成其立法工作。
欧盟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2010年6月1日前汇报其审查,监督及惩罚结果,之后每五年重新汇报一次。
截至2009年4月,已制定执行措施的成员国有:
比利时
保加利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德国
芬兰
匈牙利
爱尔兰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公国
马耳他
荷兰
罗马尼亚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
英国
为了确保《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法规》(REACH)在27个成员国之中按照一个相互协调的方式实施,该法规明确要求建立一个“执法信息交流论坛”。在2008年12月2至4日举行的第三次论坛会议上,成员国代表同意将第一个协调执法的计划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预注册
注册
阶段性物质的安全数据表
20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都参与了这项计划,并预计在2009年上半年执行该计划。第二个协调计划可能会在2010年由成员国协商后确定。
实施条例的附表(一)。
执法信息交流论坛的职责在于:
(a) 在委员会上讨论良好的工作方法以及热点问题;
(b) 对协调执行计划以及联合审查工作进行提议,协调并评估;
(c) 对检查官互换工作进行协调;
(d) 制定执法战略以及执法的最优方法;
(e) 将工作方法和工具传达给地方检查官;
(f) 制定出一套电子信息交流程序;
(g) 与工业界保持联络,特别要考虑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特殊要求,如有必要,还要包括相关国际组织的要求;
(h) 检查关于限制条款的提议,以便对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欧盟成员国 惩罚措施
比利时 罚款:22至4 000 000 欧元
监禁:8天至3年
捷克共和国 罚款:500 000 至5 000 000捷克克朗
丹麦 化学物质和产品法令第1755条
监禁:最多2年
德国 轻度违法:最高罚款50 000欧元或1年以下监禁
重度违法:最高罚款100 000欧元或5年以下监禁
芬兰 化学品法令第744/1989条,芬兰刑法典第39/1889条
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
匈牙利 关于化学品负荷量刑罚措施的政令
罚款:50 000 至20 000 000 福林
爱尔兰 2008化学品法令(2008 S.I. 第273 条)
即席判决:最高罚款5 000欧元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公诉判决:最高罚款3 000 000 欧元,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拉脱维亚 罚款:300 至1000拉特
立陶宛 罚款:500 至300 000立特
马耳他 罚款:466 至23 294欧元
监禁:6个月至4年
荷兰 经济犯罪法令
最高罚款670 000 欧元或6年以下监禁
罗马尼亚 罚款:6 500 至50 000 列伊
西班牙 依据国会规定
瑞典 环境法规(第29章)
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
英国 2008《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法规》(REACH)实施条例第2852条
即席判决:最高5 000 英镑罚款或3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公诉判决:无上限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