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自中国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零件反规避调查作出终裁,裁定原产自中国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存在规避反倾销税行为,决定扩大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至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零件和经改装后装备了“重量指示系统”的手动液压搬运车,按照此前的反倾销税征收标准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427 90 00、ex 8431 20 00;欧盟TARIC编码为8427900011、8427900019、8431200011、8431200019、8427900030和8431200050。本公告自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2005年7月18日,欧盟对华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零件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反倾销税率为7.6%~46.7%。2011年10月10日,欧盟作出该案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3年4月,欧盟对本案作出期中复审终裁,裁定反倾销税率为70.8%。2015年12月15日,欧盟启动该案本次反规避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