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在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Since Hardware (Guangzhou) Co. Ltd.)(以下简称“广州新新”)诉美国一案发回重审中作出的第四次重裁结果,修正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floor-standing, metal-top ironing tables and certain parts)在2006年8月1日~2007年7月31日期间的加权倾销幅度为72.29 %,但仍裁定广州新新的保证金率为83.83%,且在该案上诉期限到期前(经当事方上诉的,则为该案终局法院判决作出前),仍继续暂停对涉案产品的清关。
2009年3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该案2006~2007年度行政复审终裁。2009年3月18日,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Since Hardware (Guangzhou) Co. Ltd.,)对该行政复审终裁结果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9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11年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裁,拒绝授予广州新新以单独税率,继续裁定其基于不利可得事实的反倾销税率(以下简称“AFA税率”)为157.68%。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广州新新是否有权获得单独反倾销税率的争点发回美国商务部进行第二次重审。2012年5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第二次重裁,裁定广州新新有权获得单独税率,但认定广州新新的调查问卷答卷不可靠,结合其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提供的海关数据的审核及已执行157.68%的反倾销税率的事实,裁定广州新新的单独税率AFA倾销税率(rate)为157.68%且该税率存在充分相关性。2013年5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157.68%的反倾销税率未有效证明其相关性及商业实际性。2013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此案第三次重裁结果,裁定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进出口海关数据已在可行程度内对157.68%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了证据补强。。2015年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上述有关157.68%的反倾销税率存在充分补强裁定,并指示美国商务部证明其裁定存在商业事实根据。2015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上述第四次发回重审终裁。
根据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Timken Co.诉美国, 893 F.2d 337 (Fed. Cir. 1990)一案判决中确立的Timken通知规则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应公开公告其所作行政复审终裁与法院所作最终判决的不一致,并将法院判决支持的重裁结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