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草案,将全氟辛酸铵(PFOA)盐类及其相关物质加入REACH附录17。详情如下:
不得单独将PFOA投入市场或者用于制造加工。
针对以下形式,其含有PFOA盐类的浓度不得大于或等于25 ppb;含有PFOA相关化合物的浓度不得大于或等于1000 ppb:
a) PFOA作为组成成分的其它物质;
b) 混合物;
c) 物品,或者任何含PFOA的物品部件。
若此提案获得通过,则提案将在通过之日的3年后生效。
豁免:
•法规93/42 / EEC管控范围内的植入式医疗设备;
•有感光涂层的电影胶片、报纸或印刷板;
•在腐刻或平光印刷中的化合物半导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