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X]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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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
ICS:[] HS:[] |
5. |
通报标题:《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页数:18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标识标注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虚假和欺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原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9条,拟对预包装食品、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作出规范。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X ]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安全[ ] 保护环境[ ] 质量要求[ ] 消费者信息,标签 [X ] 与国际标准协调 [ ] 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 [ ] 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力 [ ] 未指明 [ ] 其他 [ ]: |
8. | 相关文件: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9. |
拟批准日期:
无 拟生效日期: 无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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