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环保署(573)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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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
ICS:[{"uid":"13.040"},{"uid":"27.060"}] HS:[{"uid":"8402"},{"uid":" 8403.10"},{"uid":" 8404.10"}] |
5. |
通报标题:关于地区性危险空气污染源的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页数:41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环保署正在提议控制两项地区性空气污染源类别的危险空气污染国家排放标准:工业锅炉和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拟议的控制由燃煤地区性空气污染源锅炉产生的汞排放的排放标准,以及拟议的控制由所有地区性空气污染源锅炉产生的多环芳烃类有机物排放的排放标准基于最高可达到的控制技术。拟议的控制由燃生物质和燃油地区性空气污染源锅炉产生的汞排放,以及其它危险空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基于环保署拟议的关于什么是通常可行的控制技术或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保署同样也阐明了燃气地区性空气污染源锅炉无需达到《清洁空气法案》第112(c)(3) 项的90%的要求。 最后,我们还提议现有的带有受到影响的,设计热输入容量为每小时1000万英制热量单位或更高的锅炉的地区性空气污染源设施进行关于锅炉系统的能源评定,确定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节约措施。 我们将于2010年6月21日召开一次有关本规则提案,以及本提案中论述的和在今天的联邦纪事的规则提案部分公布的,拟议的相互关联的锅炉主要污染源、CISWI和RCRA规则的公众听证会。要求在公众听证会上发言的人必须不迟于2010年6月14日与环保署联系。 根据《文书工作削减法案》,如果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在2010年7月6日或之前收到一份你的评议意见,关于信息收集规定的评议意见能够最大程度的确保具有充分的影响。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0/07/1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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