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美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 |
3. | 覆盖的产品: 临时法规规定的活鸟和家禽、禽鸟和家禽产品和副产品和加工胴体及胴体部分或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临时法规和评议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文案号:APHIS-2006-0074);英文: 11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正在修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任何存在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区进口禽类或家禽产品。我们还增加了有关从曾接受过某些类型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或途经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 活家禽和禽鸟限制要求。这些限制要求补充或取代了当前有关有外来新城疾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H5N1地区活禽鸟和家禽及禽鸟和家禽产品和副产品的限制规定。这些措施对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是必要的。本临时法规于2011年1月24日生效。我们将受理2011年3月25日或之前收到的所有评议。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1年1月24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
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正在修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任何存在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区进口禽类或家禽产品。我们还增加了有关从曾接受过某些类型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或途经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 活家禽和禽鸟限制要求。这些限制要求补充或取代了当前有关有外来新城疾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H5N1地区活禽鸟和家禽及禽鸟和家禽产品和副产品的限制规定。这些措施对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是必要的。本临时法规于2011年1月24日生效。我们将受理2011年3月25日或之前收到的所有评议。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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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正在修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任何存在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区进口禽类或家禽产品。我们还增加了有关从曾接受过某些类型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或途经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 活家禽和禽鸟限制要求。这些限制要求补充或取代了当前有关有外来新城疾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H5N1地区活禽鸟和家禽及禽鸟和家禽产品和副产品的限制规定。这些措施对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是必要的。本临时法规于2011年1月24日生效。我们将受理2011年3月25日或之前收到的所有评议。 |
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美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 |
3. | 覆盖的产品: 临时法规规定的活鸟和家禽、禽鸟和家禽产品和副产品和加工胴体及胴体部分或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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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临时法规和评议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文案号:APHIS-2006-0074);英文: 11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正在修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任何存在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区进口禽类或家禽产品。我们还增加了有关从曾接受过某些类型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或途经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 活家禽和禽鸟限制要求。这些限制要求补充或取代了当前有关有外来新城疾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H5N1地区活禽鸟和家禽及禽鸟和家禽产品和副产品的限制规定。这些措施对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是必要的。本临时法规于2011年1月24日生效。我们将受理2011年3月25日或之前收到的所有评议。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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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本措施对保证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是必要的。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都威胁着美国家禽产业,且当前法规并未直接涉及所有的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而是依赖于终止性限制的重复性保护措施。然而, 快速不断变化的世界贸易模式很有可能让家禽产品从一个有高致病性禽流感,且未采取根除措施的地区进口。在这种情况下, 美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确定,预告通知及提供公众评议有背于大众利益。因此,让该措施在联邦纪事公布后30天内生效是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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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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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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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1年1月24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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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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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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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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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1-02-02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临时法规和评议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文案号:APHIS-2006-0074);英文: 11页 |
内容简述:
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正在修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任何存在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区进口禽类或家禽产品。我们还增加了有关从曾接受过某些类型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或途经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 活家禽和禽鸟限制要求。这些限制要求补充或取代了当前有关有外来新城疾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H5N1地区活禽鸟和家禽及禽鸟和家禽产品和副产品的限制规定。这些措施对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是必要的。本临时法规于2011年1月24日生效。我们将受理2011年3月25日或之前收到的所有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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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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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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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1-02-02如下信息: |
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正在修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任何存在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区进口禽类或家禽产品。我们还增加了有关从曾接受过某些类型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或途经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 活家禽和禽鸟限制要求。这些限制要求补充或取代了当前有关有外来新城疾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H5N1地区活禽鸟和家禽及禽鸟和家禽产品和副产品的限制规定。这些措施对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是必要的。本临时法规于2011年1月24日生效。我们将受理2011年3月25日或之前收到的所有评议。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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