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最终法规:高致病性禽流感(文档号:APHIS-2006-007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通过修改,批准一项临时法规为最终法规。该最终法规修改的是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和鸟及家禽产品。临时法规还增加了针对曾通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或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鸟及家禽的进口限制。本最终法规修改临时法规,准许进口作为官方计划的一部分及按照检验局局长确定的具体条件已接受了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动物园禽鸟及家禽,准许按某些条件进口某些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某些地区的抗高致病性禽流感家养鸽子、野生鸽子及其它鸽形目品种。本措施将准许按尽量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风险的具体条件进口某些动物园禽鸟及家禽。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链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6-0074-0024 联邦纪事,79册, 230号, 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70997-71007页。 在2011年1月24日联邦纪事(76 FR 4046-4056, 文档号:APHIS-2006-0074)公布和生效的一项临时法规中, 我们修改了9 CFR第93、94及95 (2)部分有关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的法规,通过采取类似于我们应对新城疾所采取的缓解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禽鸟及家禽产品。(3)临时法规包括限制进口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或曾通过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此外, 临时法规更新了蒸煮要求,特别是包括来自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胴体、胴体部分或产品或其它禽鸟。这些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的必要措施。我们曾邀请对该临时法规进行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我们曾追加了15天的评议期(4),为评议者提供更多的答复时间,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我们曾第2次提供30天的评议期(5),要求对在确定美国进口的这类品种鸽子无HPAI高风险后,准许进口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家养及野生鸽及其它鸽形目物种进行评议,截止日期2012年7月12日。 在这三次评议期内我们共收到19份评议。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Mr.JavierVargas, CaseManager, NationalImportExportServices, AnimalHealthPolicyandPrograms, VS,APHIS, 4700RiverRoadUnit38,Riverdale, MD20737; Tel:+(1301)8513300.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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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通过修改,批准一项临时法规为最终法规。该最终法规修改的是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和鸟及家禽产品。临时法规还增加了针对曾通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或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鸟及家禽的进口限制。本最终法规修改临时法规,准许进口作为官方计划的一部分及按照检验局局长确定的具体条件已接受了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动物园禽鸟及家禽,准许按某些条件进口某些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某些地区的抗高致病性禽流感家养鸽子、野生鸽子及其它鸽形目品种。本措施将准许按尽量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风险的具体条件进口某些动物园禽鸟及家禽。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链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6-0074-0024 联邦纪事,79册, 230号, 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70997-71007页。 在2011年1月24日联邦纪事(76 FR 4046-4056, 文档号:APHIS-2006-0074)公布和生效的一项临时法规中, 我们修改了9 CFR第93、94及95 (2)部分有关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的法规,通过采取类似于我们应对新城疾所采取的缓解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禽鸟及家禽产品。(3)临时法规包括限制进口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或曾通过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此外, 临时法规更新了蒸煮要求,特别是包括来自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胴体、胴体部分或产品或其它禽鸟。这些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的必要措施。我们曾邀请对该临时法规进行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我们曾追加了15天的评议期(4),为评议者提供更多的答复时间,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我们曾第2次提供30天的评议期(5),要求对在确定美国进口的这类品种鸽子无HPAI高风险后,准许进口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家养及野生鸽及其它鸽形目物种进行评议,截止日期2012年7月12日。 在这三次评议期内我们共收到19份评议。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Mr.JavierVargas, CaseManager, NationalImportExportServices, AnimalHealthPolicyandPrograms, VS,APHIS, 4700RiverRoadUnit38,Riverdale, MD20737; Tel:+(1301)85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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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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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通过修改,批准一项临时法规为最终法规。该最终法规修改的是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和鸟及家禽产品。临时法规还增加了针对曾通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或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鸟及家禽的进口限制。本最终法规修改临时法规,准许进口作为官方计划的一部分及按照检验局局长确定的具体条件已接受了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动物园禽鸟及家禽,准许按某些条件进口某些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某些地区的抗高致病性禽流感家养鸽子、野生鸽子及其它鸽形目品种。本措施将准许按尽量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风险的具体条件进口某些动物园禽鸟及家禽。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链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6-0074-0024 联邦纪事,79册, 230号, 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70997-71007页。 在2011年1月24日联邦纪事(76 FR 4046-4056, 文档号:APHIS-2006-0074)公布和生效的一项临时法规中, 我们修改了9 CFR第93、94及95 (2)部分有关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的法规,通过采取类似于我们应对新城疾所采取的缓解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禽鸟及家禽产品。(3)临时法规包括限制进口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或曾通过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此外, 临时法规更新了蒸煮要求,特别是包括来自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胴体、胴体部分或产品或其它禽鸟。这些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的必要措施。我们曾邀请对该临时法规进行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我们曾追加了15天的评议期(4),为评议者提供更多的答复时间,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我们曾第2次提供30天的评议期(5),要求对在确定美国进口的这类品种鸽子无HPAI高风险后,准许进口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家养及野生鸽及其它鸽形目物种进行评议,截止日期2012年7月12日。 在这三次评议期内我们共收到19份评议。 |
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最终法规:高致病性禽流感(文档号:APHIS-2006-007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通过修改,批准一项临时法规为最终法规。该最终法规修改的是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和鸟及家禽产品。临时法规还增加了针对曾通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或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鸟及家禽的进口限制。本最终法规修改临时法规,准许进口作为官方计划的一部分及按照检验局局长确定的具体条件已接受了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动物园禽鸟及家禽,准许按某些条件进口某些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某些地区的抗高致病性禽流感家养鸽子、野生鸽子及其它鸽形目品种。本措施将准许按尽量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风险的具体条件进口某些动物园禽鸟及家禽。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链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6-0074-0024 联邦纪事,79册, 230号, 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70997-71007页。 在2011年1月24日联邦纪事(76 FR 4046-4056, 文档号:APHIS-2006-0074)公布和生效的一项临时法规中, 我们修改了9 CFR第93、94及95 (2)部分有关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的法规,通过采取类似于我们应对新城疾所采取的缓解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禽鸟及家禽产品。(3)临时法规包括限制进口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或曾通过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此外, 临时法规更新了蒸煮要求,特别是包括来自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胴体、胴体部分或产品或其它禽鸟。这些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的必要措施。我们曾邀请对该临时法规进行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我们曾追加了15天的评议期(4),为评议者提供更多的答复时间,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我们曾第2次提供30天的评议期(5),要求对在确定美国进口的这类品种鸽子无HPAI高风险后,准许进口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家养及野生鸽及其它鸽形目物种进行评议,截止日期2012年7月12日。 在这三次评议期内我们共收到19份评议。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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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Mr.JavierVargas, CaseManager, NationalImportExportServices, AnimalHealthPolicyandPrograms, VS,APHIS, 4700RiverRoadUnit38,Riverdale, MD20737; Tel:+(1301)85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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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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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12-05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最终法规:高致病性禽流感(文档号:APHIS-2006-0074) |
内容简述: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通过修改,批准一项临时法规为最终法规。该最终法规修改的是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和鸟及家禽产品。临时法规还增加了针对曾通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或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鸟及家禽的进口限制。本最终法规修改临时法规,准许进口作为官方计划的一部分及按照检验局局长确定的具体条件已接受了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动物园禽鸟及家禽,准许按某些条件进口某些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某些地区的抗高致病性禽流感家养鸽子、野生鸽子及其它鸽形目品种。本措施将准许按尽量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风险的具体条件进口某些动物园禽鸟及家禽。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链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6-0074-0024 联邦纪事,79册, 230号, 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70997-71007页。 在2011年1月24日联邦纪事(76 FR 4046-4056, 文档号:APHIS-2006-0074)公布和生效的一项临时法规中, 我们修改了9 CFR第93、94及95 (2)部分有关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的法规,通过采取类似于我们应对新城疾所采取的缓解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禽鸟及家禽产品。(3)临时法规包括限制进口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或曾通过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此外, 临时法规更新了蒸煮要求,特别是包括来自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胴体、胴体部分或产品或其它禽鸟。这些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的必要措施。我们曾邀请对该临时法规进行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我们曾追加了15天的评议期(4),为评议者提供更多的答复时间,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我们曾第2次提供30天的评议期(5),要求对在确定美国进口的这类品种鸽子无HPAI高风险后,准许进口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家养及野生鸽及其它鸽形目物种进行评议,截止日期2012年7月12日。 在这三次评议期内我们共收到19份评议。 |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补遗通报发布日后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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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Mr.JavierVargas, CaseManager, NationalImportExportServices, AnimalHealthPolicyandPrograms, VS,APHIS, 4700RiverRoadUnit38,Riverdale, MD20737; Tel:+(1301)85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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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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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12-05如下信息: |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通过修改,批准一项临时法规为最终法规。该最终法规修改的是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任何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和鸟及家禽产品。临时法规还增加了针对曾通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或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鸟及家禽的进口限制。本最终法规修改临时法规,准许进口作为官方计划的一部分及按照检验局局长确定的具体条件已接受了禽流感疫苗接种的活动物园禽鸟及家禽,准许按某些条件进口某些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某些地区的抗高致病性禽流感家养鸽子、野生鸽子及其它鸽形目品种。本措施将准许按尽量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风险的具体条件进口某些动物园禽鸟及家禽。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链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6-0074-0024 联邦纪事,79册, 230号, 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70997-71007页。 在2011年1月24日联邦纪事(76 FR 4046-4056, 文档号:APHIS-2006-0074)公布和生效的一项临时法规中, 我们修改了9 CFR第93、94及95 (2)部分有关进口动物及畜产品的法规,通过采取类似于我们应对新城疾所采取的缓解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的禽鸟及家禽产品。(3)临时法规包括限制进口已接受了某些类型的禽流感疫苗接种或曾通过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活鸟及家禽(包括孵化卵)。此外, 临时法规更新了蒸煮要求,特别是包括来自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胴体、胴体部分或产品或其它禽鸟。这些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美国的必要措施。我们曾邀请对该临时法规进行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我们曾追加了15天的评议期(4),为评议者提供更多的答复时间,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我们曾第2次提供30天的评议期(5),要求对在确定美国进口的这类品种鸽子无HPAI高风险后,准许进口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地区家养及野生鸽及其它鸽形目物种进行评议,截止日期2012年7月12日。 在这三次评议期内我们共收到19份评议。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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