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中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72004519号令,修订《食品及相关产品进口查验办法》第4、17、19、20、21、23、24 条条文,增订第19-1、27-1条条文,并删除第5条条文。
修订的部分内容如下:报验义务人向查验机关申请查验需提交文件资料,对于检验时间超过五日、在货柜场抽样困难、容易腐败或变质或以货船直接装载且码头无贮存处的产品通关事宜,进口产品申报或标示为有机农产品通关事宜,准予先行放行情形,进口产品查验不符合规定处置方法等。在2018年10月18日,本修订法案实施前,已根据本法第五条规定取得的进口产品预先申报同意文件,在其有效期间内仍可使用,期间届满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