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法规(EU)305/2011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方面表现不佳,与其他欧盟法规存在重叠、矛盾和重复要求等,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3月30日提出修订建筑产品法规的提案。2024年11月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建筑产品法规》。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14条,制定统一的建筑产品市场规则,明确产品性能表达、产品要求,确立经济运营商义务,确保建筑产品自由流通,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与环境,增强欧洲建筑行业竞争力,推动可持续发展,减少监管重叠,提高法律确定性。
一、法规主要变化
1、范围和定义调整
范围简化与明确:明确法规主要针对永久用于建筑工程的产品,排除部分相关产品及经济运营商活动的直接监管,避免与其他法规重叠,同时将二手和再制造建筑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可通过专门技术规范进行协调。
定义细化与补充:详细定义了建筑产品、性能、基本特征、经济运营商等关键概念,新增如3D打印相关、双用途产品等概念,明确建筑工程定义及相关产品类型,为法规实施提供清晰界定。
2、协调机制优化
标准制定流程规范:以向CEN发送标准化请求为法规协调起点,根据请求结果确定产品是否适用相关标准或实施法案,进而明确委员会引入产品要求的依据,产品符合相关规范可自由进入内部市场,确保市场协调统一。
技术规范分类与作用:将协调技术规范分为标准、实施法案和委托法案规定的要求,分别明确其制定条件和适用范围,确保规范全面且有针对性,为产品评估和市场准入提供依据。
3、经济运营商义务强化与明确
义务统一与细化:使经济运营商义务与新立法框架更好对齐,明确不同类型运营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等)在产品合规、信息提供、风险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
责任追究与协作加强:规定经济运营商对产品合规负责,需配合监管机构,及时处理不合规产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4、监管机构职能调整与整合
通知机构与认证机构规范:使通知机构和认证机构规定与《生态设计法规》(ESPR)一致,保留建筑产品特定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认证质量和可信度。
数据库或系统功能明确:明确欧盟建筑产品数据库或系统的功能、设计要求,赋予委员会强制使用的权力,增强市场透明度,便于信息管理和共享,为监管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市场有效监管。
5、与其他法规协调增强
与ESPR协同互补:在激励措施、绿色公共采购等方面与ESPR保持一致,建立可持续性要求,明确实施、监测和报告机制,避免法规冲突,共同推动建筑产品可持续发展,促进绿色市场建设。
法规适用关系明确:明确本法规与其他相关法规的适用关系,避免重复评估,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建筑产品在满足本法规要求的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保障市场整体协调有序。
6、实施与过渡安排细化
生效时间与过渡措施确定:法规生效时间为公布后20天,部分条款自生效日起适用,其余条款24个月后适用,同时对现行法规的并行适用期限和具体条款进行限制,确保法规平稳过渡,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委员会权力调整与明确:明确委员会在实施和委托法案中的权力范围,部分委托法案转为实施法案,部分被取消,加强对委员会权力的约束和规范,确保权力行使合理、透明,保障各方权益。
二、法规实施细节
1、产品投放市场流程与要求
性能与合规声明:制造商需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根据适用技术规范或评估文件编制声明,声明产品性能、合规性及环境可持续性,声明内容和格式有详细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透明。
CE标志使用规则:符合条件的产品须加贴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制造商对标志使用负责,标志使用需遵循严格规则,保证其权威性和可信度,防止误导消费者。
2、经济运营商具体义务与权利
各类型运营商义务:制造商负责产品设计、生产、评估和文件编制;授权代表协助制造商与监管机构沟通;进口商和分销商确保产品合规、信息准确;其他运营商如物流服务提供商、在线平台等也承担相应责任,确保产品在市场各环节的合规性。
运营商权利保障:经济运营商享有听证、上诉等权利,确保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明确各成员国需建立相应保障机制,确保权利落实。
3、技术评估与认证体系完善
技术评估机构规范:详细规定技术评估机构(TAB)的指定、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人员、设施、独立性等方面,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和公正性,为产品评估提供可靠支持。
认证机构管理严格:明确通知机构对认证机构的通知、监督和管理职责,严格规范认证机构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准确性,提高认证结果的公信力。
4、市场监督与执法机制强化
监督机制多元化:建立投诉平台、指定主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形成全方位市场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规产品,确保市场秩序。
执法措施严厉有效:成员国需制定有效、适度和威慑性的处罚规则,对不合规经济运营商、TAB 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罚,委员会可制定最低处罚标准,确保法规严格执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5、信息管理与国际合作推进
信息系统建立与应用:建立欧盟建筑产品数据库或系统,明确其功能、设计要求和使用规则,实现产品信息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为市场决策提供有力数据支持。
国际合作积极拓展:委员会可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合作,进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促进法规国际协调,共同应对跨国建筑产品安全和环境问题,提升全球建筑产品质量和可持续性。
转载链接:https://www.tbtguide.com/c/mypt/gwxw/59002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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