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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布低价值货物执法新规则

信息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25-02-10    阅读: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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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月14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拟议规则制定(NPRM)的通知,旨在加强对低价值货件的执法,强化信息收集要求。

据统计,CBP平均每天要处理超过400万件低价值货物运往美国,而现行法规对这些货物的进口商要求提供的信息极少。大量低价值货物以及缺乏可采取行动的数据,严重阻碍了CBP识别和拦截高风险货物的能力,这些高风险货物可能包含非法药物如非法芬太尼、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的商品、假冒或盗版商品及其他违禁品。

此次拟议的规则是CBP解决脆弱性和防止不良行为者利用低价值货件偷运危险货物(ELVS)进入美国的行动的一部分。该规则将使CBP能够更有效地针对高风险货物,包括含有假冒商品、合成阿片类药物如芬太尼或用于制造该致命药物的前体和压丸部件的货物。同时,规则还将修改目前低价值货物的输入程序,要求增加数据要素,通过创建完全电子化的程序,让申报人在货物到达之前传输入境数据,以便海关总署核实免税入境资格。这些数据不仅能减轻处理大量货物的CBP官员的负担,还能使CBP更准确地确定目标,从而将资源更好地集中在准确识别和阻止违规运输上。

ELVS规则制定是美国政府于2024年9月宣布的两个NPRM中的第一个,其提供的工具是CBP实施其他潜在改革提案所必需的。CBP目前正继续在改进工具和自动化以及加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的执行等多个战略上采取积极行动。政府预计在未来几天内发布第二个NPRM,并持续鼓励国会推进法定改革,以解决低价值货物进口激增给美国消费者、工人、零售商和制造商带来的风险。

此外,利益相关者将有60天的时间就规则草案发表意见。

《低价值货件的入境》简介

依据《1930年关税法》及相关修正案,对价值不超过800美元的低价值货物行政免税入境规则进行修订。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低价值货物运输量剧增以及CBP能力提升,现行规则已无法满足需求,需更新以应对非法货物入境风险,加强监管并适应新贸易环境。

一、现行监管程序

1、从舱单放行流程

一般规定:符合行政豁免条件、价值不超过 800 美元的低价值货物,通常可通过提交提单或舱单(列有各提单信息)的方式入境,此即 “从舱单放行流程”。货物的所有者、购买者、收货人或其指定的有执照的报关行,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可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需提供货物原产国、托运人名称地址及所属国家、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货物详细描述、数量、运输重量和价值等信息,但无需提供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子目编号和报关摘要。同时,CBP有权根据进口可接受性执法、税收保护或海关业务高效开展等需要,要求对任何货物进行正式报关。

特殊规定:CBP针对快递货物(ECOs)制定了特殊规定,要求其在货物到达前提供包含特定信息的提前舱单,且合格低价值快递货物的报关信息与从舱单放行流程所需信息相同,但在使用提前舱单作为报关文件时,需对货物进行隔离。对于通过邮件运输的货物,一般无需准备报关单即可免税放行,所需入境和放行信息由邮件包裹附带文件提供,通常包括海关申报单和发票或销售账单等。

2、合作伙伴政府机构(PGA)要求

低价值货物不能豁免PGA的要求。许多PGA对低价值货物没有报告豁免权,出于国家安全、健康和安全等原因,对进口货物严格问责,并要求识别可能违规的货物进行报告或执法。低价值货物可能需要支付PGA收取的适用关税、费用或消费税。需满足PGA数据报告要求或缴纳相关税费的货物,通常必须使用适当的非正式或正式报关程序,目前此类货物不符合从舱单放行流程的入境条件。

3、面临挑战

从舱单放行流程操作缓慢且劳动密集,CBP官员需审查每个报关单并决定是否放行,在当前进口量巨大和港口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方式难以为继。此外,标准舱单上提供的数据往往不足或过于模糊,无法使CBP有效筛选货物并及时做出准入决定。随着提供少量数据的货物运输量急剧增加,CBP对大量货物的了解信息点减少,导致许多货物价值被低估或错误地按非PGA货物进行报关放行,实际上不符合行政豁免条件。

二、试点项目

1、321 条款:数据试点

启动背景与目的: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传统受监管方难以提供CBP识别高风险低价值货物所需的全部供应链信息。此试点于2019年启动,旨在测试CBP从现有规定之外的各方(如在线市场)获取免税货物提前数据的可行性,并收集额外数据,以提高识别和锁定高风险电子商务货物(如毒品、武器及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的能力。

参与方与数据传输:最初有九家来自贸易界的自愿参与者,包括承运人、电子商务市场、技术公司和物流供应商等。参与者同意为每批符合条件的低价值货物传输特定数据元素,如能关联货物与提单的清关追踪识别号、货物原产国、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10位分类等,部分数据依货物实际情况而定,还包括互联网产品链接、产品图片、产品标识符或安全筛查报告编号等。2023年试点进行了修改,允许参与者传输可选数据元素,并接纳更多贸易成员参与。

实施效果:使CBP能够测试收集新数据元素的可行性,这些数据有助于识别低价值货物运输的责任主体、货物精确内容及在美国的最终目的地,从而实现更快更准确的风险评估。提供详细数据的贸易成员减少了CBP的扣留次数,提升了贸易便利性。

2、86 类报关测试

测试内容与目的:在自动化商业环境(ACE)中为符合条件的低价值货物创建了新的非正式报关类型86。该测试旨在使受PGA数据要求约束的低价值货物首次受益于321条款报关流程,获得免税待遇,并通过ACE中的电子放行功能加快合规货物进入美国的清关速度。

报关流程与数据要求:货物所有者、购买者或其指定的报关行可提交86类报关。报关时需向CBP传输包括HTSUS 10位分类在内的十个数据元素,以确定货物是否受PGA数据报告要求约束。若受约束,还需传输PGA消息集并通过文件影像系统(DIS)提交支持文件。

实施效果:贸易界体验到更少的货物扣留和更快的清关速度,通常可实现当日清关,相比之前最长可达八天的等待时间有显著改善。同时,贸易成员在时间和成本上也有所节省。若该规则提案成为最终规则,86类报关测试将结束,其电子报关流程将作为新增强型报关流程的一部分被纳入法规,但会有一定修改。321数据试点将继续进行,以进一步评估低价值货物相关风险。

三、拟议修订内容

1、第10部分

货物价值与报关方相关修订:明确当一人一天内进口货物总价值超800美元时,全部货物丧失免税入境资格,需按正式或非正式报关程序办理。规定行政免税的“一人”为货物所有者或购买者,且报关须由143.26 (b) 条授权方进行。同时,调整法规措辞,将“shall”改为“may”,以体现港口主管的自由裁量权,并明确符合条件的货物需按特定非正式报关程序免税入境,否则将征收关税和税费。此外,更新部分条款的中心标题,使其与现行价值限额和文本表述一致。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及其他修订:新增段落明确受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约束的货物无行政免税资格,强化CBP对其他依法无免税资格货物的管理权力。同时,更新部分术语和措辞,如将“Customs”改为“CBP”,并统一“bona fide”的连字符使用。

2、第 101 部分

修订“shipment”定义,明确其为单个提单(非合并提单、主提单或其他合并文件),有独立编号和追踪号,对应单个最终收货人且无下级提单单位,在不同运输模式下有不同名称。

3、第 128 部分

报关程序与文件要求修订:调整快递货物报关程序相关措辞,体现CBP对低价值货物要求正式报关的自由裁量权,并添加对143.23 (j) 条报关程序的交叉引用。取消在提前舱单上隔离800美元及以下货物的要求,同时删除部分冗余段落,因报关所需数据和文件已在其他条款说明。新增段落规定礼品的报关程序,明确合格低价值货物和礼品免税放行时无需提交报关摘要。

舱单信息与术语修订:修订128.21 (a) 条,明确基本入境流程下低价值货物无需提供HTSUS子目编号,但增强入境流程下通常需要(除非获得豁免)。将128.21 (b) 条中的“Customs”改为“CBP”。

4、第143部分

一般要求与流程分类:规定符合条件的低价值货物和礼品可通过基本或增强入境流程报关,明确不同类型货物适用的流程,如受其他联邦机构监管、邮件进口和礼品等货物的报关限制。

基本入境流程修订:将现有从舱单放行流程重命名为基本入境流程并整合其要求。在保持原有基本程序基础上,增加报关时需提供的信息,如申请免税人的姓名和地址、最终交付方姓名和地址(若与免税申请人不同),同时修改部分数据元素的描述,确保与法定语言一致。

增强入境流程设立:详细规定增强入境流程,适用于符合10.151条的低价值货物。报关时需电子传输提单等文件及特定数据元素,包括清关追踪识别号、原产国、HTSUS分类等,部分数据依货物情况而定。明确数据传输时间要求,需在货物到达前按不同运输方式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给CBP,否则货物将被扣留。同时设立HTSUS豁免特权,符合条件的报关方可申请,CBP将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获批后可在特定情况下免除传输HTSUS分类数据的要求,但受PGA要求的货物除外。

报关方与注意事项:明确基本入境流程下的报关方与现行规定类似,增强入境流程下则对报关方和标准有新规定,如货物所有者、购买者、快递运营商或指定报关行可办理,且CBP将考虑报关方获取和验证部分非传统数据元素的合理性。

5、第145部分

修订145.31条,允许邮政货物使用增强入境流程,但需按143.23 (l) 条规定传输信息,同时保留现行邮政货物免税放行的方法。将相关条款中的“will”和“shall”改为“may”,体现CBP对低价值邮政货物要求正式报关的自由裁量权。

四、法规审查

行政命令审查:此规则制定是重大监管行动,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考虑了Entry Type 86 Test影响及不同监管替代方案,如增强入境流程含 HTSUS 豁免或不含豁免的情况。

其他审查:满足《监管灵活性法案》《文书工作削减法案》和《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相关要求,分析对小实体影响,依规提交信息收集审查,确定规则对环境无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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