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和2个环保团体根据第65号提案,对几个含有过量铅的大型珠宝零售商提起诉讼。该诉讼结果对多数珠宝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达成和解裁决。根据该和解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生产必须由某些特定材料制成,在某些情况下,其铅含量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1。
达成和解后,加州立法机构颁布含铅珠宝法案(AB 16812,Pavley,2006 年)。后来对适用范围进行修正(AB 29013,Brownley,2008 年),其中包括手表及可拆卸衣服和鞋类的饰品纳入珠宝范围内。
在2009年5月,根据相同诉讼案件号码,与另一名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结果修订了铅含量的规定。根据修订的规定,被告不得制造、装运、出售,提供出售或促成制造、装运、出售或提供出售‘所涉及的产品’,除非满足特定的要求。下表概述有关范围和要求重点。
豁免
玻璃和/或水晶装饰部件[如猫眼,立体氧化锆(方晶氧化锆、CZ)、人造钻石、景泰蓝]
儿童产品- 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的重量不超过1.0克,但不包括铅含量< 0.01%(百万分之一百)的任何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且没有故意添加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