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瞩目、攸关于美国温室气体减量的「洁净能源与安全法案」(HR 2454: 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2009)在今(2009)年6月26日以219票对212票,7票之差在众议院惊险过关。其中,有8位共和党代表赞成、44个民主党代表反对,而欧巴马(Barack Obama)总统也亲自上阵对法案进行游说,因此,本法在众议院的胜利可说是欧巴马政府在温室气体政策上一大进步。
本项法案一共分成三篇,主要规定集中在第一篇,第二篇为定义,第三篇则为国际参与。法案的整体目的为创造与清洁能源有关的工作机会、达成能源自主、降低全球暖化的污染,以及迈向洁净能源的经济社会。主要政策手段则是鼓励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标准,以及实施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
在碳排放的总量管制方面,本法案授权政府限制工厂、炼油厂、发电厂等相关产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政策目标系以2005年为基准,2020年时温室气体排放量须降低17%;至2050年,排放量须降低83%。
同时,美国将仿效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一方面发放排放额(emission allowances)给受到规范的产业,产业必须拥有排放额才能实施生产活动,并要求产业届期应缴回与其年度实际二氧化碳排放当量相当的排放额,以达成总量管制的目标。在发放排放额的同时,美国允许制造业厂商在超额排放时,自国际市场购买美国政府依本法认可的排放权证。
有趣的是,美国之所以迟迟未能加入京都议定书、承诺具体的减量义务,主要因素仍在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考虑。换言之,美国认为如果只有美国实施减量,而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其它主要开发中国家,并未同步实施温室气体排放减量工作,对美国并不公平。据此,本法案在第一篇的第四章(Title IV)「迈向洁净能源经济」(Transitioning to Clean Energy Economy)中,针对「初级产品」(primary products)进口做出规范,将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
首先,第四章的第761条阐明本章的立法目的,乃希望透过国际间的合作,有效降低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避免因为本法的实施,直接或间接造成履行成本提高,导致美国以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产生「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效果;同时,也奖励创新以及增进能源效率设备的投资。
第762条强调,「国际谘商」是达成以上目标最有效的方法。美国的政策是希望在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架构和其它适当场合中,与其它主要排放国家达成协议,「平等地」为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GHG)减量做出贡献。
该章的重头戏为「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International Reserve Allowance Program)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在于要求某些自外国进口的初级产品,必须拥有排放额。根据第766条规定,此制度最快将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第762条c款则规定,美国总统最迟应于2020年1月1日通知外国政府,说明美国的「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将得适用于被美国选定部门(Sector)的外国初级产品,不过本法案内并未明确说明初级产品的涵盖范围。
此项措施的实施是有条件性的,美国将会根据一些标准来决定是否实施这项制度。首先,必须由美国总统于2018年1月1日前向国会提出报告,若其认定,该部门70%的全球产出,非由符合以下四项标准之一的国家所生产或制造,则美国总统可以决定启动此项计划。此四项标准如下:
1. 该国与美国皆为某国际协议(注:此某协议系指未来将接替京都议定书之新协议)的缔约国,该国际协议含有可执行的国内减量承诺,而该国所负的义务至少必须与美国一样的严格;
2. 针对该部门,该国与美国都是某多边或双边排放减量协议的缔约国;
3. 该国该部门的能源或温室气体密集度,必须与美国相当或较低;
4. 该国已经实施相关政策,包括部门别总量管制、出口关税、生产规费、发电管制、GHG排放费,或各种增加与GHG排放有关的成本的规定,且该成本必须到达美国产业履行本法所需成本的60%以上。
若举较为极端的例子说明,假设就某初级产品而言,中国的产出已经超过全球的30%,而在所有的产出国家当中,只有中国并不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任何一种,则根据以上规定,因为符合标准的国家的总产出不到全球产出的70%,美国还是可以实施此项计划。换言之,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都必须在国际上具体承诺减量,或者虽然没有加入相关的国际协议,但必须要有相当程度的国内温室气体减量立法,才可以阻止美国实施本项措施。
虽然美国对于初级产品并未有明确的定义,不过就一般认知而言,初级产品的生产应以开发中国家为大宗,因此预料本法案未来在国际间将遭遇来自开发中国家的强烈批评。不过此项措施也有例外规定,第766条第1项c款规定,被联合国所认定的低度开发国家,或者是占全球GHG排放比例不足0.5%的国家,不必受此项制度的规范。
由于第762条c款是众议院在本法案表决前一晚临时加入,被解读为对于未实施温室气体减量国家所出口之产品实施边境调整税或关税的法源。此条文的增加,说服了某些担心此法实施后可能造成美国工业失业潮的议员,也使得法案得以顺利通过。但本法仍待参议院表决通过才可实施,参议院已定下立法期限,将在9月中前完成相对应的能源法案,并交付表决,欧巴马对此相当有信心,认为众议院已跨出「勇敢而必要的一步」,期待参议院也能共同支持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