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禁止若干类电池含有镉的措施,已于2016年12月31日起生效。
多年前,针对电池的欧盟第2006/66/EC号指令已规定,几乎所有的电池和储电池,无论是否内置在电器里,所含有的水银不得超过以重量计的0.0005%,而移动式电池及储电池所含有的镉不得超过以重量计的0.002%。然而,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电池及储电池以及钮扣型电池可获豁免。
由于水银及镉早已被认为是危险的,欧委会对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电池及储电池以及钮扣型电池的豁免进行覆审,并于2013年11月20日采纳欧盟第2013/56/EU号指令,为各个禁令提供过渡期。
第2013/56/EU号指令提供有关使用镉和水银的以下条款:
——自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钮扣型电池含有超过以重量计的0.0005%水银。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移动式电池及储电池含有超过以重量计的0.002%镉。
——在第2013/56/EU号指令的相关禁令生效日期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及储电池,虽不符合有关规定,但仍以可继续销售,直至库存卖光为止。
除了以上有关镉及水银的规定改变外,在第2013/56/EU号指令亦制订了以下规例:
——成员国须确保制造商设计电器时,应令其废电池及储电池能容易地由制造商以外的合资格专门人员移除。
——生产商首次把电池及储电池推出市场时,须向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当局或全国性生产商责任组织注册。生产商将获得一个注册编号。注册机构将基于成本的相应考虑而决定收取注册费用。
这项2013年指令须于2015年7月1日起在整个欧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