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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定进口纳米级物料须申报和存档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发布日期:2017-02-06    阅读:22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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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保护局颁布一项最终规则,让该局首次运用职权,根据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第8(a)节,规定目前已在市场的化学品,以纳米材料的形态进口、制造或加工时,须提交健康和安全讯息。这项最终规则将于5月12日生效。

这项最终规则适用于:在摄氏25度及标准气压下变固体的化学物质;进口、制造或加工的化学物质,其任何颗粒(包括团粒及结块)最少一维的大小在1至100纳米(nm)间;进口、制造或加工的化学物质,展现一个或多个独特及新颖的特性。

任何人士已经或有意进口、制造或加工这些化学物质,必须以电子方式申报若干资料,包括特定的化学特性,生产量,制造及加工方法,以及有关环境和影响健康的现存数据。

最终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进口、制造或加工的化学物质,所含大小在1至100纳米(nm)间的任何颗粒(包括团粒及结块),以重量计少于百分之一

——某些生物材料,包括:去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蛋白质、酶素、脂质、碳水化合物、缩氨酸、微脂粒、抗体、病毒及微生物

——在水中完全分离,形成小于1纳米离子的化学物质(会释放离子,但不会在水中分离形成这些离子的以纳米级制造的化学物质除外)

——以纳米级制造的化学物质,作为在表面形成的薄膜的一部分

——任何人士已经或有意进口、制造或加工,只属小量作研究及发展用途的化学物质

——营业额每年少于1,100万美元的任何制造商或加工商

美国环境保护局特别指出,这项最终规则无意断定纳米级物料会对人体或环境造成伤害。该局计划利用收集得来的资料,去决定是否有需要根据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作进一步行动,包括额外的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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