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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为多类加热及冷却产品制订新的环保设计规定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发布日期:2017-02-15    阅读:99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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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欧洲委员会刊登了欧委会第2016/2281号规例,为空气加热产品、冷却产品、高温加工冷却装置以及风机盘管制订环保设计规定。

新措施适用于以下产品:

——额定加热性能不超过1兆瓦的空气加热产品;

——额定冷却性能不超过2兆瓦的冷却产品和高温加工冷却装置;以及

——风机盘管

此外,使用气体燃料、液体燃料或电力的产品才受第2016/2281号规例规管。使用固体燃料或专门使用生物物质燃料的产品则不包括在规管范围内。

已受其他环保设计措施规管的产品,如局部空间供暖器、空调器、舒适风扇以及专业冷藏柜亦不受该项新规例规管。

第2016/2281号规例第1章、第2章及附件I载有新措施中相关产品的详细定义。该规例附件II亦载有多项技术标准,第3章则载有实施技术标准的时间表。

自2018年1月1日起:

1. 空气加热产品必须符合附件II第(1)(a)点及第(5)点的规定;

2. 冷却产品必须符合附件II第(2)(a)点及第(5)点的规定;

3. 高温加工冷却装置必须符合附件II第(3)(a)点及第(5)点的规定;

4. 风机盘管必须符合附件II第(5)点的规定。

此外,自2018年9月26日起,空气加热产品必须符合附件II第(4)(a)内,有关氮氧化物排放的规定。

第2016/2281号规例第3章及附件II订明,当局必须于2021年1月1日前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设计规定。在限期前,制造商及出口商必须确保已遵守相关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附件II第5部分订明的能源效益水平及其他产品资料必须载于产品说明书内,并在生产商网站内免费提供。

此外,生产商必须提供产品拆卸、回收及/或处置的资料,减少产品对环境的损害。

同样地,各生产商必须根据第2016/2281号规例第4章,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合规评估程序,有关评估可根据2009年《环保设计指令》附件IV的内部设计控制或附件V的管理系统等方法进行。

成员国的市场监察机构将须根据第2016/2281号规例附件IV内的验证程序,检查产品的合规情况。

为了确保空气加热产品、冷却产品、高温加工冷却装置以及风机盘管的环保性能资料可以广泛获取,欧委会已为最有效传播技术制订指标。

此外,欧委会已承诺于2021年1月1日前,覆核为落实规例而推行的措施,以确保措施能够紧贴技术发展步伐。

到2030年,上述4类产品的环保设计规定应可每年节省约203皮焦耳(即500万公吨油当量)的能源,相当于900万公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而每年减少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则相当于260万公吨硫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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