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部分修订案,并于2月22日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进口申报时虚假申报原材料、虚假标示生产日期或虚假提交附加材料时,给予营业者的行政处分由以往的违反一次1个月、2次2个月、3次取消营业登记,强化为违反一次2个月、2次4月、3次取消营业登记。
对于伪造保质期的故意性违反行为即使停止该产品在市面上销售也不能减轻行政处罚力度。
首次精密检查后再次进口的同一公司、同一进口食品,期间通过随机抽样检查或文件检查可以通关,但5年后需再次进行精密检查方可进口通关。
对于未履行完善进口申报违法事项命令就再次进行进口申报或进口报关单被退回3次以上者进口的食品,将作为精密检查对象进行管理。
严格禁止以逃避精密检查等为目的贿赂或招待公务员或检验机关、通过虚假或不正当方法进行进口申报的行为,违反一次将取消营业登记。
与此同时,不服取消营业登记判决进行行政诉讼中却进行进口申报等继续营业的情况,对于该营业者进口的食品将按产品种类连续进行10次精密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