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磺胺酸(Sulfanilic Acid)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同时对进口自印度的涉案产品作出第四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若取消对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本终裁结果,美国将继续维持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磺胺酸的反措施不变,对进口自印度的磺胺酸的反补贴措施不变。在该项裁定中,5名委员投肯定票。
1992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磺胺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1992年8月1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开始对华磺胺酸征收反倾销税。1993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开始对印度磺胺酸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2011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磺胺酸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7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1年10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自印度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2016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磺胺酸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印度的磺胺酸进行第四次双反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进口自中国的磺胺酸适用于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对进口自印度的磺胺酸适用于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2017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磺胺酸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85.20%,进口自印度的涉案产品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71.09%。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921.42.22和2921.42.90项下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