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工业及安全局一项监管规定已于2017年4月19日生效,对香港出口或经香港转口的特定受管制物品,须遵守新的支持文件规定。就此,当局最近提供更多资料。根据新生效规例,出口商或转口商对香港出口或转口任何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以及出于国家安全、导弹科技、核不扩散或生化武器的原因而受《商业管制清单》限制的物品,必须事前申领一份有效的香港进口许可证(或由香港特区政府发出的书面声明,证实毋须领备进口许可证,或以「毋须具备许可证」通知书形式发出)。出口商或转口商须持有该许可证,并且在装运时许可证不得过期。
此外,香港的转口商在香港转口任何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管制,以及出于美国国家安全、导弹科技、核不扩散列1或生化武器的原因而受限制的物品前,必须申领香港出口许可证(或由香港特区政府发出的书面声明,证实毋须具备出口许可证)。若持有香港出口许可证,货物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装运,并遵守有关条款。
近期,该局在其网站更新了一系列常见问题,提供与规定相关的以下资料:
——香港工业贸易署在其网站刊登的声明,是一份由香港特区政府向进口商发出的书面指引,说明进口商进口无形技术到香港时毋须具备进口许可证。
——货品若只是取道香港运往另一目的地,并在香港没有收货人,将被视为出口或转口到该目的地。香港法例或许要求转运货物须具备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但美国关于装运前领备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规定则不适用。
——根据新规则,香港工业贸易署网站内若有公开资料,表明进口到香港的货品毋须具备进口许可证,可以视作书面声明。在纪录保存条款规定之下,能证明货品在香港受管制状况的毋须具备许可证通知书或「网站资料」(不论以书面还是电子形式发放)必须予以保留。毋须具备许可证通知书或网站资料的纪录若属当前资料,可以多次使用,以便进口或转口货品到香港,或从香港转口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