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修改了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中的镉迁移限值要求,变得更为宽松。新法规已在2017年4月15日生效。当局还宣布,在对已经进口的货物的托运恢复执法行动之前,有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马来西亚,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受到“1985年食品法规”第13附表(第28条)的管制。根据该法规,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必须符合铅镉迁移、物理/性能特征和标签要求等规定。对于筷子、浓咖啡杯、盐和胡椒粉、浅碟和汤匙等小型器皿之类的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可免除相关标签要求。但是,这些器皿的外包装必须标明标签要求。
2017年4月3日,马来西亚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了“2017年食品(修正案)(第2号)法规”,修订了“1985年食品法规”[P.U.(A) 437/1985],即所谓的“主体法规”。新法规有三个变化:
——对以下器皿,将镉的迁移限值修订(表1)得更为宽松:
1. 小型中凹器皿
2. 大型中凹器皿
——将MS ISO 6486-1(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玻璃陶瓷器皿和玻璃餐具-铅和镉的释放,第1部分:测试方法)替换为表2的MS 1817-1(陶瓷器皿-规范)。这项修正基本上是文字上的修订。
新修正案已在2017年4月15日生效。
2017年4月14日,马来西亚发布公告,宣布实施执行行动,对“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规定下的陶瓷器皿的进口进行控制。
根据该公告,执行行动于201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针对已经进口到马来西亚的陶瓷货物,该公告还批准了三个月的托运期。对符合“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规定的所有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的托运的进口管制,将于2017年7月15日生效。这包括铅镉分析证书(COA)。对于没有COA的任何货物,当局将采取五级(5)检查 – 扣留、测试和终止(TUL)。进口程序和针对镉迁移限制的修正案还出现在马来西亚卫生部出版的新的指导文件[4]中,以协助食品接触用陶瓷行业。
表1总结了修正案及其前身之间铅镉迁移限制的要点。
表1.与陶瓷器皿有关的“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主体法规)
“2017年食品(修订)(第2号)法规”,修订“主体法规”表1 | “主体法规”表1 | ||||
陶瓷器皿 | 单位 | 铅 | 镉 | 铅 | 镉 |
扁平器皿 | mg/dm² | 0.8 | 0.07 | 0.8 | 0.07 |
小型中凹器皿 | mg/L | 2.0 | 0.5 | 2.0 | 0.20 |
大型中凹器皿 | mg/L | 1.0 | 0.25 | 1.0 | 0.20 |
生效日期 | 2017年4月15日 | 作废 |
表2:定义
商品 | 陶瓷器皿类型 | 定义 |
1 | 扁平器皿 | 内部深度为≤25mm的制品 |
2 | 小型中凹器皿 | 内部深度大于25 mm、容量小于1.1L的制品 |
3 | 大型中凹器皿 | 内部深度大于25 mm、容量为³1.1L的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