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由巴林代表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于2017年6月8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终裁通报。海湾合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基于到岸价(CIF)对进口铁或非合金钢平轧产品(Flat-rolled product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计征保障措施从价税,为期3年,第1年税率为31%,第2年为28%,第3年为25%。裁定自公告发布于海合会贸易救济局技术秘书处(TSAIP)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税则号为721070和721090。本裁定不适用于进口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埃及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
2016年6月9日,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对进口铁或非合金钢平扎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