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61606761号函,拟修订《化妆品中含不纯物重金属镉之残留限量规定》和《化妆品中钡之管理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订。内容为:
一是规范化妆品最终制品中所含不纯物重金属镉残留量不得超过5ppm,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是制定《化妆品中钡之管理规定》,要求钡盐(Barium salts)成分[硫酸钡、硫化钡及色素的不溶性钡盐(salts)、丽基(lakes)和颜料(pigments)除外)]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并至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含有此类成分的化妆品禁止制造、进口、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
三是原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字第539747号(2015年07月23日)公告内有关化妆品制品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20ppm规定应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