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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分类新规再次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希科检测    发布日期:2018-02-23    阅读:108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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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修改意见于2018年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背景

  2016年3月15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化妆品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知并对外征求意见。根据现行化妆品法规,当前化妆品分类主要根据功能分为非特殊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组织对化妆品分类进行研究。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优化细化化妆品分类。

  1)建立功效宣称、使用部位、剂型、使用人群、安全风险基础上的化妆品分类原则。

  2)实行编码制度

  3)开放式分类表格管理模式

  《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化妆品分类标准: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和使用人群

  代码结构:

新规

  编码方法:由第一层至第四层编码按先后顺序组合在一起,层间用“-”进行区分。每层用2位或2位以上数字表示,代码为01~

99。涉及多种宣称或使用部位或使用人群时可按其风险程度依次排列。

  编码1(功能宣称):00-25

  编码2(作用部位):00-25(注:口腔(牙齿和口腔粘膜)暂无编码)

  编码3(剂型):00-17

  编码4(使用人群):00-06

  举例:剃须滋润膏分类编号为

  化妆品

  《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与《化妆品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比较

  ·代码结构

新规,化妆品,征求,分类,意见

  ·编码方法

  《分类规范》:由数字表示

  《分类标准》:由数字和字母组成

  ·功能宣称

《分类规范》

《分类标准》

育发

育发

染发

染发

烫发

烫发

脱毛

脱毛

美乳

美乳

健美

健美

除臭

除臭

美白祛斑

美白祛斑

防晒

防晒

抗皱

抗皱

祛痘

祛痘

控油

控油

去屑

去屑

去角质

去角质

爽身

爽身祛痱

清洁

清洁

卸妆

卸妆

保湿

保湿

滋养

滋养

修复

修复

美容修饰

美容修饰

芳香

芳香

头发造型

头发造型

隔离


去黑头


其他

延缓衰老

  ·作用部位

《分类规范》

《分类标准》

头发

头发

头皮

头皮

皮肤

身体肌肤(包含面部)

躯体

身体肌肤(不包含面部)

面部(不包含粘膜部位)

面部(不包含粘膜部位)

眼部

眼部

唇部

唇部

鼻部


T区


耳后


发际线处


剃须部位

剃须部位

眉毛

眉毛

睫毛

睫毛

脸毛


颈部


肩部


胸部


腋下


手部

手部

足部

足部

指(趾)甲

指(趾)甲

体毛(包含腋下)

体毛(包含腋下)

体毛(不包含腋下) 

体毛(不包含腋下)

臀部

其他


口腔(牙齿和口腔粘膜)

牙齿及口腔粘膜

  ·剂型

《分类规范》

《分类标准》

膏霜

膏霜

乳液

乳液

水剂

水剂

凝胶

凝胶

油剂

油剂

粉剂

粉剂

喷雾剂

喷雾剂

气雾剂

气雾剂

贴膜

贴膜

蜡基

蜡基

有机溶剂

有机溶剂

胶囊

胶囊

多相


混合剂


片剂


湿巾


其他


  ·使用人群

《分类规范》

《分类标准》

普通人群


孕妇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哺乳期妇女


儿童

儿童

男士


老年人

老年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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