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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玻璃纤维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8-08-03    阅读:8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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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Glass Fibre)做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Sichuan Weibo New Material Group)以中国的玻璃纤维为原料制成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Glass Chopped Strands Mats)通过下属泰国分公司Asia Composite Materials (Thailand) Co., Ltd.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反倾销税,因此建议对Asia Composite Materials (Thailand) Co., Ltd.的涉案产品按到岸价百分比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9项下产品。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2011年3月4日,印度开始正式对华玻璃纤维征收反倾销税。2015年7月7日,印度商工部对华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华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华玻璃纤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9月1日,印度第一次延长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2018年2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应印度国内主要玻璃纤维生产商Owens-Corning (India) Pvt.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泰国分公司Asia Composite Materials (Thailand) Co., Ltd是否以中国的玻璃纤维为原料制成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反倾销税。本案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17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4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6年3月以及调查期。  

  附表: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表

序号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按到岸价(CIF)

百分比征税

1

泰国

泰国

Asia Composite Materials (Thailand) Co., Ltd

Asia Composite Materials (Thailand) Co., Ltd

47.15%

2

泰国

泰国

Asia Composite Materials (Thailand) Co., Ltd

任意出口商

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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