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609120号公告、卫授食字第1071609633号公告和卫授食字第1081609124号公告,预告制定“化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仿单的标示规定”、“国内分装或改装者的输入的化妆品,其外包装或容器应加刊标示台湾分装或台湾改装的等同词句”两个草案,并预计于2020年5月2日起废止“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应标示产品所含的全部成分名称”及“化妆品的标签仿单包装的标示规定”(废止前制造的产品,应于原有的保存期限内继续销售至保存期满为止),均为60天的征求意见时间。
为明确业者应标示事项,修订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化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或仿单标示格式、方式及于国内分装或改装者应标示词句,包括:
-依产品净重或容量规范化妆品标示字体大小;
-因外包装或容器过小,得于标签、仿单或其他方式标示情形;
-化妆品的成分名称由含量高至低排列标示方式;
-规范产品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间等事项应以压印、不褪色油墨或打印方式标示,标签标示者应将所有标示事项印刷或打印在同一张标签上;
-为便利消费者辨识非原装进口的输入化妆品,清楚标示在台湾地区分装或改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