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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华保温瓶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期终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9-04-18    阅读:74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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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5日,阿根廷生产和劳工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第243/2019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内胆保温瓶(西班牙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acero inoxidable de capacidad inferior o igual a DOS COMA CINCO LITROS)以及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内胆保温瓶(西班牙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vidrio y con capacidades de hasta DOS COMA CINCO LITROS)作出反倾销期终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013年第237号决议和2014年第6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征税额等值于FOB最低限价和出口申报FOB价之间的差额。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9617.00.10。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13年5月24日,阿根廷前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发布第237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内胆保温瓶采取FOB最低限价1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为五年。

  2014年4月4日,阿根廷前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发布第6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内胆保温瓶作出反倾销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007年第262号决议确定的、FOB最低限价为4.82美元/件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

  2018年5月21日,阿根廷前生产部发布第204号决议,应当地企业LUMILAGRO S.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内胆保温瓶和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内胆保温瓶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期终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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