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9/698,修订有关化妆品第(EC)1223/2009号法规的附件III和附件V。该指令将于2019年5月26日生效。指令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指令(EU)2019/698内容如下:
1. 自2019年11月27日起,含有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的化妆品不得用于保存目的,不符合以下限制本规则不得列入联盟市场。
自2020年2月27日起,含有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的化妆品不得用于保存目的,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限制不得在联盟市场上提供。
2. 自2019年11月27日起,含有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的化妆品用于保存目的,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列入联盟市场。
自2020年2月27日起,含有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的化妆品用于保存目的且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在联盟市场上提供。
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III新增以下条目:
参考编号 | 物质信息 | 限制 | |||||
化学名称/INN/XAN | 常用成分表名称 | CAS 号 | EC 号 |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 待用制剂的最大浓度 | 其他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310 | 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 | 克宁巴索 | 38083-17-9 | 253-775-4 | 洗去型去屑洗发水 | 2.0% | 用于抑制产品中微生物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必须从产品的介绍中显而易见。 |
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V中第32条更改为如下(这一项将于2019年11月27日开始生效):
参考编号 | 物质信息 | 条件 | |||||
化学名称/INN/XAN | 常用成分表名称 | CAS 号 | EC 号 |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 待用制剂的最大浓度 | 其他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32 | 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 | 克宁巴索 | 38083-17-9 | 253-775-4 | (a)洗发水 (b)面霜 (c)足部护理产品 (d)洗去型洗发水 | (a) 0.2% (b) 0.2% (c) 0.2% (d)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