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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发布从第三国进口动物产品的要求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3-11    阅读:36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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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4日,冰岛食品医局发布从第三国进口动物产品的要求,包括在第三国生产但通过欧盟国家出口到冰岛的动物产品(肉类产品/乳制品/鸡蛋)。 

主要要求如下:

1. 产品应在经批准的企业生产,并标有企业的批准编号;

2. 应附有出口国主管部门签发的欧洲市场健康证明的副本,或渔船船长声明;

3. 必须至少24小时内在Traces中进行进口申报;

4. 进口商负责申报,但运输代理商可以联系进口商以实施申报;

5. 货物应在批准用于有关产品的过境点运往该国;

6. 进口商承担根据《公约》规定承担边境管制的费用;

7. 进口动物原料方面,生肉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必须提供证明以证明该肉已在通关前至少冷冻了30天,并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以确认产品没有沙门氏菌感染,热处理的肉类和鸡蛋须提供热处理证明,乳及乳制品需提供巴氏灭菌证明。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mast.is/is/matvaelafyrirtaeki/inn-og-utflutningur/innflutningur-utan-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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