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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延长对华一次性注射器暂停征收反倾销税期限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2-06-01    阅读:17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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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2年第351号决议,鉴于国内公共利益的需求,决定自2022年6月22日起,延长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为1毫升、3毫升、5毫升、10毫升或20毫升、带针或不带针的一次性注射器(葡萄牙语:seringas descartáveis de uso geral, deplástico, comcapacidadede 1ml,3ml, 5 ml, 10 ml ou 20 ml, com ou sem agulhas)暂停征税期限最长为1年且到期后终止。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9018.31.11和9018.31.19。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6月1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9月18日,巴西决定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征收7.73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10.67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2014年9月18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6月22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55美元/公斤,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22日。2020年3月25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23号决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为对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决定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6月22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Becton Dickinson Indústrias Cirúrgicas Ltd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1月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145号决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为对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决定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22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21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为1毫升、3毫升、5毫升、10毫升或20毫升、带针或不带针的一次性注射器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3.99美元/公斤。涉案产品不包括一次性胰岛素注射器、装有生理盐水或肝素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安全注射器和可防止重复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决定自该措施实施之日起暂停1年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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