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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PHL/292
2022-08-11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菲律宾
2. 负责机构:DR.OSCAR G. GUTTIERREZ, MPA 主管官员,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盥洗用品(ICS分类号:71.100.70)
ICS:[{"uid":"71.100.70"}]      HS:[{"uid":"33"}]
5. 通报标题:

《化妆品产品资料档案(PIF)更新指南》,废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18-001号通告《重申强制执行东盟化妆品指令“产品信息”第8条的规定》



页数:13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通告应涵盖经CCHUHSRR正式许可、并持有有效的产品通报证书(CPN)的所有化妆品企业。
7. 目的和理由: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8. 相关文件: 卫生部(DOH)第2005-0015号和第2005-0025号行政命令(AO),第2015-011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忘录通告(FM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18-001号通告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22-0383号报告拟批准日期:在普通报纸上发布后十五(15)天,并在菲律宾大学国家行政登记处备案后生效。 拟生效日期:在普通报纸上发布后十五(15)天,并在菲律宾大学国家行政登记处备案后生效。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2年8月11日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地址和网址(如能提供):Neil P. Catajay先生,贸易与工业部菲律宾标准局局长,3F Trade and Industry Building 361 Sen. Gil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Philippines,电话:(632) 751 4700; (632) 7913128 电子邮箱:bps@dti.gov.ph 网站:http://www.bps.dti.gov.ph https://www.fda.gov.ph/wp-content/uploads/2022/07/Draft-for-Comments-Updated-Guidelines-on-PI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PHL/22_5468_00_e.pdf %%%G/TBT/N/PHL/292 2022年8月11日(22-6079) 页码:1/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原件:英文 tbt编号- 1 -G/TBT/N/PHL/292- 1 - 通报 以下通报根据第10.6条发出。1.通报成员:菲律宾。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第3.2条和第7.2条) 2.负责机构:DR.OSCAR G. GUTTIERREZ, MPA 主管官员,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负责处理有关通报的反馈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址,如能提供),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和家用/城市有害物质监管和研究中心IV主任 联系方式:(02) 8815-9600 电子邮箱:cchuhsrr-policy@fda.gov.ph www.fda.gov.ph 3. 根据第2.9.2[X]、2.10.1 [ ]、5.6.2 [ ]、5.7.1 [ ]、3.2 [ ]、7.2 [ ]条通报,其他: 4. 所覆盖产品(提供HS或CCCN(如适用),或国家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化妆品盥洗用品(ICS分类号:71.100.70) 5. 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化妆品产品资料档案(PIF)更新指南》,废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18-001号通告《重申强制执行东盟化妆品指令“产品信息”第8条的规定》;(13页,英文) 6. 内容简述:本通告应涵盖经CCHUHSRR正式许可、并持有有效的产品通报证书(CPN)的所有化妆品企业。 7. 目标与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如适用):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8.相关文件:卫生部(DOH)第2005-0015号和第2005-0025号行政命令(AO),第2015-011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忘录通告(FM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18-001号通告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22-0383号报告 9.
9. 拟批准日期: 在普通报纸上发布后十五(15)天,并在菲律宾大学国家行政登记处备案后生效。
拟生效日期: 在普通报纸上发布后十五(15)天,并在菲律宾大学国家行政登记处备案后生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2年8月11日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化妆品产品资料档案(PIF)更新指南》,废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18-001号通告《重申强制执行东盟化妆品指令“产品信息”第8条的规定》
本通告应涵盖经CCHUHSRR正式许可、并持有有效的产品通报证书(CPN)的所有化妆品企业。

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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