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出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复审要求,该要求中提到澳大利亚同类产品生产行业的唯一生产商及现行反倾销措施申请方Paper Australia Pty Ltd (Opal) 于2023年2月15日宣布停止在澳大利亚生产A4复印纸,2023年5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28号公告,对进口自对巴西、中国(不包括UPM ASIA PACIFIC PTE. LTD.和UPM (China) Co., Ltd.)、印度尼西亚(不包括PT Indah Kiat & Paper Tbk,、PT Pindo Deli Pulp & Paper Mills或PT Pabrik Kertas Tjiwi Kimia)和泰国的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的A4复印纸(A4 copy paper)的现行反倾销措施以及对中国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的A4复印纸(不包括UPMASIA PACIFIC PTE. LTD.和UPM (China) Co., Ltd.)反补贴措施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4802.56.10.03和4802.56.10.09。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10月7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本案复审终裁建议。
2016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A4复印纸进行反补贴调查。2017年3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34号公告,终止对所有印度尼西亚涉案企业的反补贴调查。2017年4月19日,澳大利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幅度分别为3.1%~34.4%和7.0%,裁定巴西、印度尼西亚和泰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分别为2.9%、12.6%~45.1%、13.4%~23.2%,决定对上述国家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2020年4月28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的A4复印纸启动反规避调查。2021年3月19日,澳大利亚决定自2020年4月28日起将进口自中国涉案产品的范围扩大至每平方米67克重~100克重;对每平方米67克重~69克重的A4复印纸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21年7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82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Paper Australia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及每平方米67克重~69克重的A4复印纸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原产于巴西、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的A4复印纸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固定和可变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为巴西8.1%、中国3.0%~10.0%、印度尼西亚59.7%、泰国0.9%;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7.0%的反补贴税(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和芬欧汇川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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