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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华合成板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4-05-11    阅读:15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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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4-8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3-6),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板(Plywood)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0~27.21%(详见附表),措施实施以韩国企划财政部的征税公告为准。涉案产品为厚度大于等于6毫米、宽度小于等于200毫米、长度小于等于2000毫米的合成板,涉及韩国税号4412.31.4011、4412.31.4019、4412.31.4021、4412.31.4029、4412.31.5010、4412.31.5090、4412.31.6010、4412.31.6090、4412.31.7010、4412.31.7090、4412.33.4010、4412.33.4020、4412.33.5000、4412.33.6000、4412.33.7000、4412.34.4010、4412.34.4020、4412.34.5000、4412.34.6000、4412.34.700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榫槽连接(Tongue and Groove)的矩形合成板。

2012年11月9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13年12月1日,韩国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此后,韩国进行了两次日落复审,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和2020年11月6日,两次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2023年7月3日,韩国对该案启动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附表:韩国对华合成板反倾销案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征税表

序号

生产商/出口商参考中文名(生产商/出口商英文名)

反倾销税

1

贵港市东海木业有限公司(Guigang Donghai Wood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5.14%

2

南宁市金轮木业有限公司(Nanning Jinlun Woods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3.30%

3

山东新港集团(Shandong Xingang Group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27.21%

4

广西贵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Guangxi Guigang City Changhai Lumber Co., Ltd.)、广西贵港市盛哲木业有限公司(Guangxi Guigang City Shengzhe Lumber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27.21%

5

南宁横县绿辰木业有限公司(Nanning Hengxian Lvchen Wood Products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27.21%

6

连云港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Lian Yungang Yuantai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27.21%

7

贵港市伟创木业有限公司(Guigang Weichuang Wood Co., Ltd)、Guigang Jiesheng Wood Co., Ltd.、广西灵山县伟创木业有限公司(Guangxi Lingshan Weichuang Wood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27.21%

8

其他供应商

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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