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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40
2005-09-28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信息产业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出口的产品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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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页数:8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节约资源,促进电子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   《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在生产工艺、材料上应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应在产品上注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包装物应采用无害、便于回收的材料,并注明包装物材料名称;限制和禁止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用目录管理形式,对于列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从目录规定的实施期限起,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对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完全蘀代的,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必要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进行处罚。   《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2005/12/31
拟生效日期: 2006/7/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节约资源,促进电子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   《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在生产工艺、材料上应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应在产品上注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包装物应采用无害、便于回收的材料,并注明包装物材料名称;限制和禁止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用目录管理形式,对于列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从目录规定的实施期限起,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对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完全蘀代的,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必要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进行处罚。   《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通报原文:[{"filename":"GTbtnCHN140.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50928/GTbtnCHN1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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