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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出台温室气体控制法规

信息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14-07-15    阅读:7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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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气候与能源2030政策框架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2030年时,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1990年水平的60%。氟化温室气体(包括HFCs、PFCs、SF6)工业应用非常广泛,并且全球变暖潜值(GWP)非常大,对温室效应贡献巨大。
        作为京都协定书的签约方,欧盟与成员国为了更好履行相关减排义务,由欧盟委员会出台了最新版关于温室氟化气体的法规REGULATION(EU) No 517/2014,该法规简称F-gas法规。这部法规是原法规REGULATION (EC) No 842/2006的加强版,主要通过以下3个方面对F-gas进行管控:
1、控制欧盟境内F-gas总量;
2、禁止部分F-gas使用;
3、防止F-gas的泄露。
        该法规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于2030年时将欧盟境内F-gas的排放量控制到2014年排放量的1/3,并将HFCs的排放量控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
涉及到F-Gas的企业都将受到该法规的影响。法规规定其应对主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欧盟境内生产商;
2、欧盟境内进口商;
3、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OR)。
        其中,非欧盟企业可以委托欧盟境内的OR履行法规应对义务。
为了控制境内F-Gas总量,缓解欧盟环境压力,针对F-Gas(附件I),欧盟采用限制甚至禁止其在某些产品中使用,以实现对其总体管控。针对占F-Gas很大比例的HFCs(附件I,Section 1),欧盟采用配额分配的方式进行管控。能够获得配额的主要是以下三个群体:
1、 欧盟境内的生产商;
2、 欧盟境内的进口商;
3、通过欧盟境内OR进行配额申请的非欧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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