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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规管电子烟及其他烟草产品

信息来源:RESEARCH研究    发布日期:2014-05-21    阅读:6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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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提出一项涵盖范围广泛的规则议案,把该局的监管权限扩大,涵盖电子烟及日后可能出现的其他烟草产品。该局亦建议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销售受规管的烟草产品,并规定烟草产品必须在包装及广告上展示健康警告。相关人士可于7月9日前就这项议案提交意见。
        规则议案包括两套扩大规管烟草产品范围的方案,而现时受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规管的烟草产品包括香烟、香烟烟草、自制卷烟以及无烟烟草。方案一:把符合烟草产品法定定义的产品认定为应受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规例规管的产品,包括电子烟、雪茄、烟斗烟草、尼古丁凝胶、水烟烟草以及可溶解烟草产品等现时未受该局规管的产品。方案二:把规管范围扩大至上述所有产品,但高级雪茄除外。两项方案都未把产品配件(如水烟钳、烟袋、烟盒、木炭燃烧器和支架、雪茄闸刀、雪茄盒、雪茄套及打火机)纳入规管范围。根据规例议案,烟草产品零部件将纳入规管范围,包括空气/烟雾过滤器、管、纸、袋、调味剂(如经调味的水烟炭及水烟增味剂)及电子烟烟弹等。
        规则议案亦规定,日后推出的烟草产品若符合「烟草产品」(配件除外)的法定定义,也认定为须受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规例监管的产品,例如一些可释出尼古丁的烟草产品(如通过皮肤或口腔吸入),与现时在市场销售的药用尼古丁产品相似,但并非供治疗用。
若产品在新规则下认定为烟草产品,其生产商必须向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注册,列出旗下产品,并呈报产品成份以及有害和可能有害的成份。该局审核后,生产商才可销售新认定的烟草产品。若该局确认有科学证据支持,并认为把产品推出市场有利于整体公共健康,烟草产品才可以直接标示及暗示为低风险产品。生产商不得派发免费试用的烟草产品。如发现掺假或冒牌产品,该局将采取执法行动。规则议案亦会向所有受规管的烟草产品实施以下规定:实施最低年龄和身份限制以禁止向青少年销售烟草产品、在包装及广告附上健康警告(包括香烟及自制卷烟)、禁止在自动贩卖机销售烟草产品(年轻人不准进入的场所除外)。
        烟草产品认定条款及年龄限制于最终规则刊登后30日生效,而健康警告规定将于最终规则刊登后24个月生效。此外,在健康警告规定生效后,生产商于30日内仍可销售不含警告字句的烟草产品存货。
        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美国商情快讯/美国拟规管电子烟及其他烟草产品/baus/sc/1/1X300W0C/1X09XNQ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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