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的立法 |
状况 |
2012年1月18日起的新化妆品法规 |
禁令已存在于此前的RDC 16/11法规列表二和03/16/2006 RDC 48中 |
保留禁令 |
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醋酸铅 |
列于RDC 162, 09/11/01中,有相同的最大允许浓度以及规定只能装于喷雾器 |
增加喷雾剂禁令,使用条件和警示语强制性标签要求 |
甲醛和多聚甲醛(用作防腐剂)
最大允许浓度:
•?0.1%(口腔卫生产品)
•?0.2%(其他不用于口腔卫生的产品)(表现为游离甲醛)
•?禁止在喷雾系统中使用(如气雾剂和喷雾剂)
•?使用条件和警示必须出现在标签上
•?甲醛(只在最终产品中浓度可超过0.05%) |
列于RDC 16/11中,有相同的最大允许浓度 |
列出了使用条件和警示语强制性标签要求 |
甲醛(用作护甲油)
最大允许浓度:
•作为甲醛计算不超过5%
必须出现在标签上的使用条件和警示语:
•使用护甲油保护角质层
•含有甲醛(只在最终产物中浓度可超过0.05%) |
目前立法中没有任何定义 |
包含在化妆品限制物质列表中 |
邻苯三酚用于染发剂
最大允许浓度:5% 至pH 5
必须出现在标签上的使用条件和警示语:
•可能引起过敏反应
•含有邻苯三酚
•不要用于染面部毛发、睫毛或眉毛
•放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佩戴合适的手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