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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共同市场批准防晒霜技术法规

信息来源:贸发网    发布日期:2011-08-10    阅读:8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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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包括阿根廷、巴西、巴拉圭以及乌拉圭在内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国家发布了一项最终技术法规,对在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内生产或进口的防晒产品制定了新的标签和安全要求。成员国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技术法规转化为本国立法。 条例中涵盖的范围包括所有可能与皮肤和嘴唇有直接接触,目的是抵抗紫外线中的UVB和UVA辐射的化妆品制剂。同时也包括具有多重功效,以抵御UV紫外线辐射作为其额外功能的产品。技术法规要求产品的防晒因素、防水性和UVA保护系数必须达到特定的国际标准。防晒产品必须由合适的防晒因素标识“FPS”或“Factor de Protección Solar”标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防晒霜不得包含任何文字提示表明其产品能完全阻挡太阳辐射,能100%抵抗UV紫外线或者声称其产品在任何环境下都不需要遮盖。

          防晒霜的具体文字声明应该包括:(1)产品需要采取遮光措施以保证防晒效果;(2)能帮助抵抗日晒;(3)若使用对象为六个月以下儿童,需向医生咨询;(4)避免儿童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5)该产品对中暑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6)应在暴露于日晒之前使用;(7)在大量流汗、洗浴、游泳后应再次涂抹,以免皮肤直接暴露于阳光下;(8)若涂抹量不足,保护水平会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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