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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就新食品标签法例达成协议

信息来源:贸发网    发布日期:2011-07-08    阅读:3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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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洲委员会经过数周商议后,于2011年6月14日就新食品标签规例达成协议。

        新规例重点内容如下:

  • 强制性营养声明:根据新规例,预先包装食品必须在同一位置标示能量、脂肪含量、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盐及糖等资料,并须按100克或100毫升食品所含份量计算。此外,这些资料将来也可按每份食品所含份量标示,并附加每日摄取量指引,但须待欧委会厘定每份食品的大小。
  • 易读性:所有强制性资料的字体大小最少达1.2毫米。若包装面积少于80平方厘米,则字体大小最少要有0.9毫米。
  • 扩大强制性原产地标签范围:对牛肉、蜜糖、橄榄油以及新鲜水果和蔬菜等若干类食品的原产地标签规定,适用范围将扩展至新鲜猪肉、绵羊和山羊肉,以及家禽肉。
  • 强制性致敏物资料:所有食品(包括非预先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致敏物资料。预先包装食品必须于成份清单内标示致敏物标,并采用不同字体以突显致敏物资料。
  • 食油来源:消费者将来可更清楚知道食品内的植物油来源。举例来说,由于环保及关注动物团体已指出非永续性棕榈树种植会破坏热带雨林,因此标签将可让消费者辨识食品有否使用棕榈油,从而作出购买决定。

        若干食品可豁免附上营养声明,如酒精饮品及非预先包装食品。原则上,非预先包装食品只须标示致敏物资料。不过,成员国可以制订本国法例,规定标签内必须包含其他详细资料。

        根据协议,欧委会将在新规例生效后3年内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把营养标签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酒精饮品,并提出相关议案。

        肉类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方面,协议规定,欧委会在新规例生效后两年内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把规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用作食品成份的肉类。一年后,欧委会将检讨是否把规例的适用范围扩展其他种类的肉类、奶类、用于食品成份内的奶类、未加工食品、单一成份产品及占食品逾一半的成份。欧委会进行的检讨,将为逐步推行更严格的食品标签规例铺路。

        此外,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同意,反式脂肪暂时不须列入强制性营养声明的食品成份清单内。不过,欧委会须于新规例生效后3年内提交报告,评估若对反式脂肪实行规管及限制措施的影响,并须提出有关的立法议案。

        欧洲议会将于2011年7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上述新规例的草案。欧盟理事会表明将于今年暑假结束前通过这项规例。根据规例草案,除营养声明外,新规例将于生效后3年开始实行。营养声明则于规例生效后5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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