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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让美国法院较易审理涉及外国生产商的诉讼

信息来源:贸发网    发布日期:2010-03-29    阅读:5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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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党俄亥俄州众议员萨顿(Betty Sutton)于2月24日提出法案(H.R. 4678),规定进口若干类货品到美国的外国生产商(或进口零部件以在美国生产上述产品的外国生产商),必须设立美国注册代理商,负责代其接收州及联邦法院传票。这项法案涵盖的产品包括(1)药物、仪器及化妆品;(2)生物制品;(3)消费品;(4)化学物质;(5)杀虫剂,仅适用于生产或制造受管制产品的公司,而其产品总值超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或美国环保署制定的最低水平。有关规定自法例生效后1年实施,违规生产商制造的产品将禁止进口美国。

        民主党罗得岛州参议员怀特豪斯(Sheldon Whitehouse)于2009年8月6日也提出了类似法案(S.1606),现有12名议员支持,至于萨顿提出的法案,则有35名议员支持。

        怀特豪斯去年表示,他提出的这项法案可以解决两个重大法律问题,包括美国法院无能力向外国生产商发出传票及外国生产商回避美国法院审讯。

        怀特豪斯称,现时美国法院向外国生产商发出传票困难重重,主要因美国是一项国际公约签署国。该公约要求若法律诉讼涉及外国公司,诉讼文件必须翻译成该国语文,再传送到相关国家的中央政府,并根据当地法例派递,有关程序可导致数月甚至1年的延误。法案规定,受管制产品的外国生产商必须于美国设立注册代理,负责接收任何州或联邦政府发出的传票。外国生产商可选择与产品进口、分销及销售有密切联系的任何地点成为代理注册地。

        第二个难题是美国法院不能向外国生产商施行审判权。怀特豪斯指出,他提出的法案订明,外国生产商向美国出口其货品以及在美国任何一个州份设立代理,即表示接受其代理所处州份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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