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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

信息来源:中华经济研究院    发布日期:2009-08-18    阅读:3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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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众议院于今(2009)年7月30日以283票对142票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HR.2749: Food Safety Enhancement Act of 2009),大幅提高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之权限,以强化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之职能。
        这项法案是由美国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主席韦克斯曼(Henry Waxman)与荣誉退休主席迪格尔(John Dingell)共同推动,主要在响应今年1月美国加州爆发花生酱沙门杆菌污染导致9人死亡的食物中毒事件,当时FDA虽已确认污染来源之厂商,但碍于法规限制,必须征得涉嫌厂商的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大众宣布全面回收受污染食品,因而延误告知消费者的第一时间。
        对于众议院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欧巴马表示赞扬,认为此法案将有助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之现代化,以保护消费者免遭食物污染之威胁。事实上,为了修补美国政府食品监管体系之缺漏,加强对食品加工厂商之检查与监督机制,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不仅赋予FDA多项新权限,并对在美国营运的食品加工商、进口商以及其它食品相关公司设立多项新规定。
        在FDA新权限方面,包括给予FDA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之新权限,甚至要求FDA应发展一套能够完善追查食物污染来源的回溯系统。
        在厂商规定方面,主要包括(1)修正厂商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在美国营运的食品加工商、进口商以及其它食品相关公司,必须每年就其食品加工工厂、仓库等设施向FDA注册登记,且每处设施每年必须缴付500美元的注册费;(2)增加设施查验次数,要求被被列管为高风险之设施必须至少每6至12个月接受FDA一次检查,而低风险设施则可每18个月至3年检查一次。(3)要求厂商应建立详细的食品安全计划。对于进口到美国的食品,亦需达到与国内食品生产者相同之标准,且进口商与每个境外加工和包装设备必须经过认证与定期检查,倘若相关设施之厂商或国家拒绝或阻碍FDA进行检查工作,则FDA将有权禁止该厂商或国家任何工厂或仓库之生产、加工、包装或存放食品进入美国。另外,该法案还要求原产地标示,所有加工食品必须标示最后加工国家之名称,而所有非加工食品必须标示其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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